仅转账无借条被告称是工程倒账不算借款能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25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持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未签订书面借条、转账也未备注借款,被告抗转账是工程倒账、居间费等其他款项的,法院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2551号生效判决解答: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不必然要求存在书面借条或双方明确使用“借款”字眼,核心判断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出借资金、到期返还的合意。根据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举证规则,原告仅提交转账凭证即可完成借贷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被告抗辩转账属于其他债务的,应当自行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若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款项属于其他无需返还的债务,结合沟通记录中被告承诺返还款项的内容,法院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中张某抗辩称71000元属于工程倒账款、居间服务费,但既无法提交双方签字确认的居间合同,也无法证明双方约定该笔转款无需返还,反而在微信沟通中多次承诺“原路退回”“第三笔工程款到账后返还”,因此其抗辩无法推翻借贷关系的成立。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12月,乌鲁木齐市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因承包某文化产业园钢结构工程,按照项目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电梯服务部转账71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条,转账也未备注借款。后钢结构公司多次催要该款项,张某在微信沟通中多次承诺会“原路返回”“第三笔工程款到账后退还”,但始终未支付。
2024年钢结构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借款,张某抗辩称该款项是工程倒账款、居间服务费,并非借款,且钢结构公司起诉是为了宣泄对案外人曹某的不满,自己属于无辜牵连。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乌鲁木齐市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已经完成了借贷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张某抗辩案涉款项属于其他债务,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但张某提交的案外人情况说明、工程合同等均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居间约定或该转款属于无需返还的工程倒账款,结合张某多次承诺返还款项的事实,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张某返还借款本金71000元、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及保全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255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出借资金时应当优先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核心条款,转账时备注“借款”,避免后续就款项性质产生争议;即使是熟人或合作方之间的临时资金周转,也应当留存书面沟通记录,明确款项性质。
- 仅有转账凭证也可以起诉民间借贷,但要注意补充收集借贷合意的证据,比如对方承认借款、承诺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哪怕沟通中没有使用“借款”字眼,只要有明确的返还款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作为借贷合意的证据。
- 若被起诉要求返还借款,抗辩转账属于货款、服务费、倒账款等其他款项的,应当提交充分的反驳证据,比如双方签字确认的合同、明确约定款项性质无需返还的沟通记录、对应交易的完整凭证等,仅靠单方陈述或案外人出具的未经过对方确认的说明,很难被法院采信。
- 企业应当尽量避免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倒账”“走账”行为,此类行为不仅存在财税合规风险,一旦双方产生纠纷,接收款项或指令转款的一方很可能需要承担返还款项的责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