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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人约定仅承担50%医药费还会被追偿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284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连带责任人之间在事故发生后自愿达成的内部责任分担协议,是否能排除另一方的法定追偿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2842号生效判决分析:连带责任的法定追偿权是《民法典》赋予连带责任人的权利,但法律并不禁止连带责任人之间就内部责任分担另行作出约定。若各方在责任事由发生后自愿订立的内部分担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效力优先于法定的追偿权规则。若一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了自身义务,另一方无权再依据法定追偿规则要求其承担超出约定范围的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醴陵市某钢材加工销售部(以下简称某销售部)从案外人处承包门窗施工工程后,将门窗安装劳务分包给任某。2021年6月,任某雇佣的临时工邵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后邵某起诉索赔,生效判决认定任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销售部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故发生后6天,某销售部委托万某与任某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某销售部仅承担邵某50%的医疗费用,其他一切责任和费用与某销售部无关。

截至本案二审时,某销售部通过垫付医疗费、法院划扣等方式合计支付31793元,已超过邵某总医药费61523.01元的50%(即30761.5元)。任某向邵某履行赔偿义务后,起诉要求某销售部、万某承担80849元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内部责任分担协议是否有效?任某是否有权向某销售部追偿超出协议约定的款项?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连带责任人之间在事故发生后自愿订立的内部责任分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案涉协议明确约定某销售部仅承担50%的医药费,其他责任无关,任某主张某销售部承担全部损失50%的辩解属于对协议的扩大解释,与约定不符。现某销售部已支付的款项超过约定应付的医药费份额,任某的追偿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任某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2842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连带赔偿责任发生后,各方协商内部责任分担时,务必明确约定责任的范围:是仅承担医药费、护理费等特定项目,还是对全部赔偿款按比例分担,避免因表述模糊产生歧义,引发后续纠纷。本案中任某正是因为协议仅约定了“50%医疗费用”,才无法主张其他损失的分担。
  2. 连带责任人在履行内部约定的付款义务时,务必留存全部付款凭证,包括转账记录、收条、法院划扣通知书等,避免后续被追偿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3. 企业在分包工程、劳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合作方的资质,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增加经营风险。
  4. 若需要就责任分担达成协议,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起草协议文本,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表述清晰无歧义,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