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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未取得发包方验收签字能否主张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28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方未取得发包方签字确认的施工记录、验收单据,能否凭单方制作的材料以及采购记录主张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2882号生效判决解答: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方主张工程款的核心前提是证明自身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义务,且施工内容符合合同要求。若承包方仅能提供单方制作的工程量单、验收单,未取得发包方或监理方的签字确认,也无其他充分证据佐证施工事实,同时发包方举证证明案涉施工内容已由第三方实际完成的,承包方的工程款主张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哪怕双方确实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也不能直接推定合同已实际履行,施工事实的举证责任仍由主张履行的承包方承担。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2019年1月,南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原新疆某某学校签订《新疆某某学校食堂零星维修工程合同》,约定由南通公司负责该校食堂的零星维修施工,工期为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2月20日,合同金额暂定为156175元,以中标通知书包干价为准,工程款按施工节点支付。

2024年,因原新疆某某学校经合并重组设立为新疆某某大学,南通公司将重组后的新疆某某大学起诉至法院,主张其已完成全部施工义务,要求校方支付维修费177171.95元及逾期利息、保全费。校方辩称南通公司并未实际履行施工义务,且案涉食堂已于2023年经招投标程序由第三方建设公司完成维修改造并验收合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南通公司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验收单等均为单方制作,无校方签字确认,也未提交中标通知书、开工证明、收款凭证等佐证施工事实,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施工义务,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南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了材料供应商出具的证明、销售出库单、项目经理证人证言等新证据。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南通公司提交的采购记录无法证明建材实际用于案涉工程,证人证言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且校方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食堂维修由第三方于2023年施工完成,南通公司仍未完成施工事实及工程量的举证责任,故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2882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施工全流程留痕是核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务必注重每一个环节的书面确认,施工节点、工程量变更、材料进场、阶段性验收都要及时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确认文件,要求发包方加盖公章或由明确授权的代表签字留存,避免仅持有单方制作的材料,否则诉讼中很难被法院采信。
  • 2. 施工证据要形成完整链条:除书面确认文件外,要定期留存带有可信时间戳的施工现场影像、材料进场签收记录、监理(如有)出具的签证单、竣工验收申请及送达凭证。若发包方拖延验收,要及时通过EMS、公证邮件等方式发函固定已完工事实,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机关对施工现状进行证据保全。
  • 3. 国有单位项目要核实程序合规性:若发包方为机关、事业单位等国有主体,要提前核实项目是否履行了招投标、财政审批等法定程序,留存中标通知书、审批文件等官方材料,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合同履行事实难以认定。
  • 4. 催款要留存有效证据:主张工程款时要留存书面催款记录,尽量通过EMS(备注催款函内容)、带已读回执的企业邮箱、实名认证的微信/短信等方式催要,避免后续就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