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工地供货该找建筑公司还是包工头要钱?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0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向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供应建材后,若个人出具了货款欠条,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货款?建筑公司以“个人是实际施工人、自己只是代付货款”为由拒付货款能否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3018号生效判决分析:
认定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能仅依据个人出具的欠条单独判断,应当结合合同签订主体、供货实际指向、付款主体、发票开具与接收情况等事实综合认定:
- 若书面买卖合同由建筑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实际用于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且建筑公司存在直接支付货款、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履行合同的行为,即便没有合同约定的指定收货人签字的送货单,也应当认定建筑公司是买卖合同相对方,依法承担付款责任;
- 个人以自己名义向供应商出具货款欠条、作出还款承诺的,属于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应当与建筑公司共同承担货款清偿责任;
- 若欠条中明确划除了利息约定条款,视为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作出了免除约定,债权人再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新疆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石家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先后签订两份《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建设公司承建的乌鲁木齐某医药中心项目供应模板、木方,合同加盖了建设公司材料设备合同专用章,约定了指定收货人。
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个人向贸易公司出具《欠款条》,确认欠付模板木方货款262408元,承诺2022年8月20日前还清,欠条中月息条款被划除,同时约定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后建设公司直接向贸易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贸易公司也向建设公司开具了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剩余138600元货款未结清,贸易公司起诉要求建设公司与陈某共同支付货款、利息、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审法院以贸易公司未提供指定收货人签字的送货单、无法证明向建设公司供货为由,判决仅由陈某承担付款责任,驳回利息请求。贸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涉货款的付款责任?
- 贸易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观点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案涉两份《材料采购合同》均由建设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加盖建设公司印章,供货用于建设公司承建的案涉项目,且建设公司直接向贸易公司支付部分货款、接收了贸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以上事实应当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建设公司,建设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 陈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款条》作出还款承诺,具有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且陈某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故陈某应当与建设公司共同承担案涉债务;
- 案涉欠款条中利息条款被划除,视为双方约定免除逾期利息,故对贸易公司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陈某支付保全费1321.36元、保险保单费700元的判项;改判陈某与建设公司共同向贸易公司支付货款138600元、律师代理费11000元;驳回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301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建材供应商在向工地供货过程中,为避免后续出现“建筑公司和个人互相推诿”的情况,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 签订书面合同要明确主体:尽量直接与建筑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要求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要仅与个人签订口头或书面协议;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指定收货人、结算负责人的姓名和权限,避免后续以“无权签收”为由抗辩。
- 保留完整供货与履行证据:送货时尽量让合同约定的指定收货人签字确认,若由其他人员签收,要及时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建筑公司对接人确认供货事实;同时保留好送货单、验收单、沟通记录、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底单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个人出具欠条要明确性质:如果由个人出具货款欠条,最好在欠条中明确其身份(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债务加入),如果是个人自愿共同还款,要明确写明“本人自愿与XX公司共同承担上述货款的还款责任”,避免后续对责任主体产生争议。
- 明确约定逾期利息与维权成本:在合同或欠条中一定要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要留空或划除利息条款;同时要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保险费等维权成本由违约方承担,降低自身维权成本。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虽然贸易公司没有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签收单据,但凭借公司付款记录、发票、合同等证据仍然认定了建筑公司的合同责任,但若有完整的签收凭证,将大幅降低举证难度,提高胜诉概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