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只有转账备注借款就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023号案例实务解读

只有转账备注借款就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0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持有备注“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起诉主张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抗辩款项系职务行为用于公司经营、双方无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能否成立?被告无合法依据占有的剩余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3023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定成立要件包含“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项核心内容,二者缺一不可。即便转账凭证备注了“借款”字样,该备注也仅为转账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若被告能够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存在其他合法用途、双方并未就借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原告仍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被告收取的款项中,没有合法依据占有的部分,符合《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构成要件的,被告应当向受损方返还该部分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罗某系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75%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袁某系某某建设公司跨区域涉税事项经办人。2021年8月19日,罗某向袁某个人账户转账150000元,转账摘要备注为“借款”,该转账电子回单由某某建设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曾某通过微信发送给袁某,袁某当日确认收到款项。

2021年8月20日,袁某使用该笔款项为某某建设公司缴纳了合计133813.03元的税款,并将完税证明发送给某某建设公司会计陈某。2024年11月,罗某向袁某催要150000元“借款”,袁某主张款项系用于公司交税,仅剩余16186.97元未退还。罗某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袁某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

罗某与袁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罗某要求袁某偿还150000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虽然罗某转账时备注了“借款”,但该备注系罗某单方作出,袁某从未就借款事宜与罗某达成过一致意思表示,也未出具过任何借据或债务凭证。结合袁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完税证明、工商信息等证据,可以证实袁某是某某建设公司的涉税经办人,案涉款项在转账次日就全部用于某某建设公司的税款缴纳,转账事宜也是由某某建设公司员工对接,足以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罗某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其次,袁某收取的150000元中,133813.03元系用于某某建设公司交税,具有合法依据;剩余16186.97元袁某无法举证证明其有合法占有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罗某返还,并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袁某向罗某返还不当得利16186.97元,并按照年利率3.1%支付自2024年11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承担181.87元保全费。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3023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资金务必留存借贷合意证据:不能仅以转账备注“借款”作为唯一证据,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借条,或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明确双方借款的意思表示,确认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对方以“款项系货款、工资、职务款”等理由抗辩时,因无法举证借贷合意而败诉。
  2. 公司经营者要避免公私款项混同: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用个人账户处理公司款项时,应当明确备注款项的性质及对应主体,尽量走公账流转;如果是个人出借款项,要明确借款对象是个人还是公司,要求借款方出具对应的借款凭证,防止出现主体混淆、法律关系不清的问题。
  3. 无合法依据的款项不要擅自占用:收到他人转账后,如果没有合同、法律等合法依据,应当及时核实并返还,不要擅自占用,否则不仅构成不当得利需要返还本金,还可能要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额外成本,得不偿失。
  4. 起诉前要准确选择法律关系:如果民间借贷证据不足,可以结合案件事实选择以不当得利、合同纠纷等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但不同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不同,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避免因法律关系选择错误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