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书面承揽合同没结算工程款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1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双方未就工程进行结算的情况下,承揽工程的价款应当如何认定?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3131号生效判决解答:承揽合同的成立不以书面合同为必要条件,只要承揽人实际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使用的,双方即成立事实承揽合同关系,定作人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对于无书面约定、未结算的工程价款,认定规则如下:
- 定作人方具有相应权限的工作人员(如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签字确认的施工范围、材料规格、工程量等文件,对定作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作为价款核算的核心依据;
- 双方对价款争议较大无法协商一致的,可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结合现场勘验、有效凭证作出的鉴定结论,法院通常会予以采信;
- 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工程款的一方需举证承揽事实、施工范围、材料供应等事实,反驳方需提供相反证据,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新疆某大学后勤部门的技术人员、负责人均在载明施工内容、电缆型号的《情况说明》上签字,结合证人证言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施工内容及路灯由李某购买的事实;而校方提供的反驳证据无法对应案涉工程,因此法院采纳了李某主张的工程造价。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为新疆某大学某校区提供路灯安装亮化工程施工,2012年7月工程完工并投入使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也未就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后李某出具《情况说明》,详细列明了施工范围、内容、电缆型号等信息,新疆某大学后勤集团下属工程维修中心的技术员薛某、负责人张某先后在该说明上签字确认。2024年李某因索要工程款未果诉至法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某某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鉴定后,因双方对路灯购买主体、电缆型号存在争议,鉴定机构出具两份争议造价:按李某主张为62428.98元,按新疆某大学主张为35067.62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新疆某大学的工作人员在《情况说明》上签字的行为,代表校方对施工内容、材料规格的确认,结合证人证言,已形成证据优势,足以认定路灯由李某购买、电缆型号为3*16㎡的事实。校方主张路灯由其购买、电缆型号不符,但提供的证据无法对应案涉工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采纳李某主张的工程造价。
关于利息和诉讼时效,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也未结算,诉讼时效从李某首次主张权利(起诉)时起算,利息也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新疆某大学向李某支付工程款62428.98元及利息968.86元;二审驳回新疆某大学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3131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是大额还是小额承揽工程,都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范围、材料供应主体、质量标准、价款金额、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 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包括施工确认单、材料采购凭证、双方沟通记录(微信、邮件、通话录音等),尤其是涉及工程量变更、材料规格调整的,一定要让对方有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避免事后对方不认账。
- 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结算,不要长期拖延。如果对方拒不结算,要及时通过发函、起诉等方式主张权利——虽然未约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首次主张时起算,但拖延时间过长容易导致证据灭失、人员离职,大幅增加举证难度。
- 若双方对工程价款争议较大,可在诉讼中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时要主动向鉴定机构提交经对方确认的施工凭证、材料单据等,确保鉴定结论更符合客观事实。
此外需要注意:未约定付款期限的承揽合同,逾期付款利息通常从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而非工程完工交付之日,承揽人主张利息时要注意起算时间的合理性,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