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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活摔伤后对方主张是承揽关系拒赔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2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给个人承包的监控安装等零散工程干活,作业时不慎摔伤,对方却主张双方是承揽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说法合法吗?提供劳务受伤后的责任比例一般怎么划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3203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核心要看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报酬的结算方式、作业工具的提供方等因素。如果是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在干活时受伤,接受劳务的一方要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定作人一般只在选任、指示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

实践中,很多个人承接工程后找工人干活,既不签合同也不明确用工性质,出事了就主张是承揽关系想逃避责任,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承揽约定,法院通常会结合“报酬由承接方支付、工人受承接方安排干活”等事实,认定双方属于个人劳务关系,承接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7月,王某承接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商场内餐饮店铺的监控采购安装项目,之后找到崔某,让崔某联系程某等三人一起进场施工,双方口头约定了劳务费标准,劳务费由王某统一支付。施工过程中,程某站在人字梯上安装监控时,因人字梯故障摔落受伤,经诊断为右足距骨粉碎性骨折,后续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程某将王某、崔某及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乌鲁木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一是王某与程某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一审法院划分的70%与30%的责任比例是否公平合理。

法院观点:首先,王某主张其已经将监控安装工程转承揽给程某等人,但未提交任何书面合同或其他证据证明该主张,结合王某直接向工人支付劳务费、程某按照王某的安排提供安装劳务的事实,应当认定双方构成个人劳务关系。其次,王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也应当为工人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但王某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上述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程某作为具有多年安装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也未提前检查作业工具的安全性,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最终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令王某对程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3203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承接各类安装、装修、维修等零散工程的个人或个体户,如果确实要将部分工作转包给他人,一定要签订书面的承揽合同,明确约定承揽内容、报酬支付方式、安全责任承担等核心条款,同时要核验承揽方的作业资质和安全条件,选任有过错的即便属于承揽关系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 对于外出打零工的劳动者来说,干活前一定要问清楚用工主体、报酬计算方式、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尽量留存聊天记录、工资转账凭证、工作安排记录等证据;高处作业、危险作业一定要主动要求配备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设备,发现作业工具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提出更换,切勿冒险作业,否则自身受伤不仅要承担部分责任,还可能留下终身伤残影响劳动能力。
  • 此外,这类多人一起干活的案件中,召集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也是常见争议点:如果召集人只是帮忙联系工人,没有从中赚取差价,也不对其他工人进行管理,和其他工人同工同酬,那么召集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由实际的用工方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