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过户税费该谁出?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2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司法拍卖流拍后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办理房产过户时产生的税费应当由谁承担?债权人垫付税费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3207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人误以为“接受以物抵债就等于要自行承担所有过户费用”,其实这个认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产生的过户税费,首先遵循“法定纳税主体承担”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谁是纳税义务人,谁就应当承担税费;如果双方事先对税费分担有明确约定的,才按照约定执行。
本案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明确记载原房屋权利人杨某甲为法定纳税义务人,某典当公司只是为了顺利办理产权过户先行垫付了税款,这笔费用本就属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支出,因此典当公司有权向杨某甲、杨某乙追偿。至于债务人提出的“税费问题应在执行程序中处理、不能另行起诉”的抗辩也不成立:如果执行阶段未对过户税费作出处理,债权人垫付后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固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真实案例
本案源于一起典当抵押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程序:杨某甲、杨某乙欠新疆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未按期偿还,法院依法拍卖杨某甲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的一处商业房产,经过两次网络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后,典当公司向法院申请以物抵债,法院裁定将该房产作价2925123.84元抵偿相应债务,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典当公司时转移。
典当公司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税务机关认定杨某甲为法定纳税义务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各项税费共计331270.26元。为尽快完成过户,典当公司垫付了全部税款,随后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杨某甲、杨某乙偿还垫付税款、资金占用利息及律师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甲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税费,典当公司垫付后有权要求偿还,同时支持了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但因本案属于侵权之诉而非原典当合同纠纷,驳回了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杨某甲、杨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接受以物抵债即视为同意承担所有税费”“税费争议应在执行程序中处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3207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参与司法拍卖或接受以物抵债前,务必提前核实税费承担规则:虽然法定纳税主体有明确规定,但部分司法拍卖、变卖公告会约定“全部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受人承担”,如果公告中有此类条款,一旦参与竞拍或接受抵债,就需要按约定承担税费,建议提前向法院、税务机关核实税费金额和承担主体,避免产生意料之外的成本。
- 垫付税费后要妥善留存全套证据:包括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需明确记载纳税义务人)、银行转账凭证、与税务机关或执行法院的沟通记录等,这些都是后续向纳税义务人追偿的核心证据,一旦缺失可能影响维权效果。
- 税费追偿可通过多种途径主张:如果执行程序中未对过户税费作出处理,债权人既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在执行程序中一并处理,也可以以财产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为由另行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起诉时要选对请求权基础:如果主张律师费、违约金等额外费用,需要结合原合同约定选择合适的起诉理由。本案中典当公司基于垫付税款的侵权关系起诉,因原典当合同的律师费约定不能直接适用于侵权纠纷,因此律师费请求未获支持,建议维权前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最有利于自身诉求的诉讼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