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骑马摔伤主张马匹经营者担责40%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2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游客租用马匹骑行时因马匹受惊摔伤,主张马匹经营者承担40%的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3263号生效判决分析:马匹经营者作为经营活动的管理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责任比例并非统一适用固定标准,需要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综合认定。本案中,马匹经营者确实存在未安排安全员陪同、未进行充分安全提示、事发后未及时救助等过错,但其过错仅为损害发生的次要因素;而骑马属于公认的高风险运动,成年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骑马的固有风险,其自行选择单独骑行、未要求专业人员陪同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最终认定马匹经营者承担20%的次要责任,未支持游客要求承担40%责任的上诉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9月3日,单某与朋友前往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沙沟租骑马某某的马匹,选择单独骑乘一匹马,马某某未安排安全员及向导跟随。单某骑马过程中,马匹受惊将单某从马上摔落受伤,当日被送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T12、胸11椎体棘突骨折,共计产生医疗费32940.24元。因赔偿协商未果,单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酌定马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单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马某某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马匹经营者马某某对单某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应为多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马某某作为马匹管理者,对骑马人员应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存在未安排安全员陪同、未对单某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未及时救助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其次,骑马属于危险性较高的运动项目,马匹受惊失控是骑马活动固有的可预见风险,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该风险,其自行选择单独骑乘、未要求安全员陪同,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马某某承担20%责任、单某承担80%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新01民终3263号民事判决,驳回单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3263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参与骑马、漂流等高风险文旅项目的游客:首先应当选择资质齐全、管理规范的正规经营机构,充分了解项目风险后再参与;骑行过程中尽量要求专业人员陪同引导,不要盲目选择单独骑行;如发生意外,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照片、消费凭证、与经营者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就医并留存全部诊疗票据、医嘱,避免后续维权时举证不能。
- 对于马匹经营、文旅项目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游客进行书面风险告知、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向导、定期对运营设备/马匹进行安全检查、配备急救物资并在事发后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同时要注意留存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证据(如风险告知书签字页、安全员排班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避免因无法举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 关于侵权责任比例的主张: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责任比例均是结合个案具体过错程度判定,不存在统一的固定比例,当事人仅以其他案件的责任比例作为依据要求调整本案比例的,如无其他证据证明对方过错程度更高,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另外,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如本案中的二次手术费),法院一般不会在首次诉讼中处理,当事人可待费用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