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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借岳父钱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要追加前妻为被告?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3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以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追加原配偶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3318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若案涉债务确属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上属于连带债务,债权人依法有权选择向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是否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哪一方承担责任,是债权人的权利范畴,法院不得强制追加未被起诉的配偶一方为共同被告。

其次,必要共同诉讼的核心是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必须合一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对夫妻一方的债权与对夫妻另一方的债权属于可分之诉,并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情形,因此配偶一方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最后,借款人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追加配偶为被告的,本质是夫妻内部的债务分担问题,与债权人向借款人主张债权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借款人可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就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另行向原配偶追偿,无需在本案中追加当事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詹某甲与詹某乙系父女关系,李某与詹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结婚,2023年协议离婚。2010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李某先后向詹某甲出具两张《欠条》、一张《借条》,合计确认借款金额190000元,詹某甲主张款项均以现金方式交付。

后詹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190000元。一审中李某否认三份借据上的签名系本人所写,申请笔迹鉴定,经新疆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处签名均为李某本人书写。一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借款未实际交付,且案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追加詹某乙为共同被告。

争议焦点

1. 案涉190000元借款是否已实际交付;2. 詹某乙是否属于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追加为被告。

法院观点

关于借款交付问题: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先后在四年时间内分三次出具借据,若未收到借款仍多次出具债权凭证,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与交易习惯,且鉴定结论证实签名均为李某本人所签,结合詹某甲提交的取款凭证,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关于追加当事人问题:即便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也有权选择向夫妻一方主张全部清偿责任,债务人不能以夫妻内部的债务分担约定对抗债权人。李某与詹某乙的离婚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詹某乙并非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无需追加。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詹某甲借款本金190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331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若知晓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字,后续可选择起诉一方或双方,最大限度保障债权实现;若仅起诉夫妻一方,对方以系共同债务要求追加配偶的,债权人可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法院不会强制追加。
  2. 对借款人而言,若认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债权人还款,可在实际承担还款责任后,收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证据,另行向原配偶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 此外需注意,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据仅是借贷合意的证明,债权人还需保留款项交付的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取款凭证、聊天记录、录音等),避免仅凭借据主张权利时,因对方抗辩未收到借款而陷入举证不能的风险。本案中詹某甲之所以能胜诉,除了借据签名属实外,多次出具借据的时间跨度、取款凭证等证据也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