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个人名义出具劳务费欠条要自行承担还款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34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向提供劳务的人员出具劳务费欠条,是否需要自行承担还款责任?如何区分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债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3474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员工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核心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欠条需明确载明欠款主体为公司,且加盖公司公章;二是员工出具欠条时已向债权人明确披露其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三是员工持有公司出具的合法有效授权手续。以上三个要件缺一不可,若员工仅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未体现公司欠款的意思表示,也无法证明已向债权人披露代理身份,即便属于公司员工,也需自行承担欠条对应的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陈某为清水河某某酒店装修项目提供木工劳务,2024年6月5日万某向陈某出具手写《欠条》,明确确认欠付陈某2023年12月、2024年1月劳务费及路费共计23800元,承诺当年6月底付一半、7月底付一半。后万某未按约付款,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万某与新疆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还款。
一审法院认定万某个人与陈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判决万某向陈某支付23800元,驳回陈某对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万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自己系装饰公司员工,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还款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并提交了社保缴费记录、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欠条由万某个人出具,未提及装饰公司也未加盖公司公章;万某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社保缴费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法证明出具欠条系履行职务行为,也无证据证明万某出具欠条时已向陈某披露其系代表公司,因此万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3474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提供劳务的人员来说:结算时若对方主张是公司员工、代表公司结算,一定要要求对方在欠条上明确标注欠款主体为公司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索要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留存;日常沟通中要注意留存确认欠款主体的微信、短信记录,转账记录要明确备注款项性质,避免后续欠款方推诿责任。
- 对企业从业人员来说:若因工作需要代表公司出具结算凭证,务必在凭证中明确写明“本人系代表XX公司出具本凭证”,同步申请公司加盖公章,出具时向债权人出示授权文件并留存披露身份的证据;切勿随意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即便对应的是公司债务,也可能因举证不足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若确实因职务行为被判决承担责任,可另行收集证据向公司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