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偿后约定的2倍LPR利息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5431号案例解读
法律问题
1. 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后,能否按照双方事先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2倍LPR标准主张利息?
2.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决议存在程序瑕疵的,反担保合同效力如何,反担保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543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只要双方签订的委托质押/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的利息标准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应当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支持按约定标准计算利息,本案中一审法院主动将约定的2倍LPR调整为1.5倍LPR不符合合同约定,二审依法予以纠正。其次,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反担保属于关联担保,需要回避关联股东的表决权,若股东会决议仅有关联股东签字的,反担保合同无效,但债权人和担保方均存在过错的,担保方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修正)第十五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真实案例
乌鲁木齐某资产管理公司为新疆某新材料公司向银行的1700万元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双方签订《委托质押合同》明确约定,资管公司代偿后有权要求新材料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2倍支付利息。同时,敦煌某塑料公司、刘某甲等多主体为资管公司提供连带反担保,其中塑料公司出具的同意担保股东会决议仅由持股80%的关联股东刘某甲签字。
后新材料公司逾期还款,银行直接划扣资管公司质押存单内16633359.91元用于清偿债务。资管公司起诉要求新材料公司按2倍LPR支付利息,敦煌某塑料公司等反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追偿权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主动将利息标准调整为1.5倍LPR,同时认定塑料公司的反担保合同无效无需承担责任。资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支持按2倍LPR计算利息,同时认定塑料公司反担保合同无效但双方均有过错,判决塑料公司对新材料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5431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委托担保/质押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代偿后的利息计算标准、违约责任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条款,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会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无需担心非民间借贷场景下利息约定不被支持。
- 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时,务必严格审查决议文件:尤其是涉及关联担保的,要核实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是否过半数通过,避免因决议瑕疵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影响债权实现。
- 若担保/反担保合同被认定无效,也无需直接放弃对担保方的权利主张,可举证证明担保方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