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届满后承诺还款还能反悔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60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事后又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6087号生效判决解答: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债务人的抗辩。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明确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视为其自愿放弃时效抗辩权,事后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在2024年12月已经向债权人作出了愿意支付部分款项的承诺,因此其后续再主张时效届满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新疆某租赁公司与张某存在事实上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2018年11月张某先后两次提取租赁设备并支付押金合计35000元,2019年5月11日张某归还大部分租赁设备,双方于2019年5月15日完成结算,确认欠付租金及赔偿款合计39316元,张某未按期付款。新疆某租赁公司业务员先后于2019年6月、2020年4月通过微信催款,之后未再主张权利,直到2024年12月再次向张某催款,张某当时表示愿意支付2万元了结纠纷,后续未履行,新疆某租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本应于2023年4月9日届满,但张某在2024年12月已经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依法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同时张某在一审中已经自认欠付租金金额、丢失租赁物数量以及赔偿标准,应当按照自认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一审法院适用民法典虽存在法律适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上诉,维持原判,张某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新疆某租赁公司租金36100.78元、逾期付款利息7660.38元(后续利息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租赁物丢失赔偿费1128元、保全申请费513.5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6087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每次催款都要留存书面、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有效证据,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 即使诉讼时效已经届满,债权人仍然可以继续向债务人催要债务,只要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即可重新获得法律保护,无需担心时效问题;
- 债务人如果不愿意履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要轻易作出任何同意履行的承诺,否则将直接丧失时效抗辩权,需要承担全额还款责任;
-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租赁物赔偿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留存好提货单、归还记录、结算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举证困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