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12年起诉要房屋占用使用费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679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被他人占用后,时隔12年才起诉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还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6799号生效判决分析:权利人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等民事权利,必须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若诉讼时效届满且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铁某早在2013年4月就已经收回案涉房屋,当时就应当知晓其有权主张占有使用费,但其直到2025年才提起诉讼,明显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不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因此其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全部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本案事实发生时适用):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0年铁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监狱服刑期间,其前夫王某某于2011年擅自将登记在铁某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韩某,韩某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入住该房屋。2012年,铁某委托亲属起诉韩某返还房屋,获得法院胜诉判决,韩某于2013年4月搬离案涉房屋,双方完成房屋交接。
2012年韩某另案起诉王某某、铁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赔偿装修损失等,法院生效判决判令铁某需向韩某支付装修损失22583元。2025年韩某申请恢复执行上述装修损失判项,铁某随即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韩某支付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3000元,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铁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铁某要求韩某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铁某2013年4月8日收回房屋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有权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诉讼时效应当从2013年4月9日起算,适用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但铁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15年4月9日前向韩某主张过权利,也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事由,韩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合法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铁某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6799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事权利需及时行使,避免“躺在权利上睡觉”:民法典施行后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建议权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3年内,通过发送书面函件、提起诉讼、协商留痕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时效经过后丧失胜诉权。
- 因服刑、重病等客观障碍无法及时行使权利的,要留存好相关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中止,待障碍消除后及时主张权利。
-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债务抵销等合意的,一定要签署书面确认文件,避免口头约定无证据支撑,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涉及房屋返还的纠纷,建议在起诉要求返还房屋的同时一并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以避免后续单独起诉时面临诉讼时效经过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