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厨房主管道堵塞反水致业主损失该找谁赔?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16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小区单元楼共用的厨房主排水管道堵塞反水,造成楼下业主财产损失的,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还是由共用管道的全体业主分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166号生效判决解答:判断此类纠纷的责任主体,核心是先明确案涉堵塞管道的性质——如果堵塞位置属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公共排水设施,那么法定维修养护义务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而非使用管道的普通业主。本案中案涉堵塞管道是通向室外窨井的楼栋共用主排水管,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维护的公共设施范畴,物业公司若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漏水事件发生前已尽到合理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也不能证明堵塞是业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当行为导致的,就应当对业主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需追加其他共用管道的业主作为被告承担分担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乙是乌鲁木齐市某小区1单元102室业主,奇台县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23年11月,案涉单元202室及以上楼层共用的厨房主排水管在通向室外窨井的弯管处因油污堵塞反水,溢出的水漏至王某乙家中造成装修及财产损失。王某乙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及202室业主郁某、王某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确认了漏水原因及损失金额,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管道属于16户业主专用共用设施,应由全体业主分担责任,且鉴定时堵塞物已灭失、鉴定程序违法,结论不应采信。
法院观点
首先,案涉堵塞的排水管道属于楼栋公共排水系统的组成部分,性质上属于物业公司应当维修养护的公共设施,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配套设施;其次,物业公司提交的疏通记录均形成于漏水事件之后,无法证明其事前尽到了定期维护义务,也无证据证明漏水是特定业主的不当行为导致;第三,案涉鉴定机构系法院依法委托的在册有资质机构,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异议方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故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综上,物业公司未尽到公共设施维护义务,应当对王某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物业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某乙财产损失17796.62元、鉴定费8000元,驳回王某乙对202室业主郁某、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166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业主遇到家中反水漏水的情况,第一时间要固定证据:拍摄无间断的现场视频、全景及细节照片,及时通知物业到场并留存沟通记录,损失较大的可先找公证机构对损失现状进行公证,避免后续清理现场后索赔时因证据不足被拒赔。
- 很多业主误以为共用管道的堵塞损失要起诉所有楼上业主维权,实际上只要堵塞位置属于公共排水设施范畴,优先向物业公司主张权利即可,物业公司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已尽到维护义务的责任,举证不能的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需业主逐个起诉楼上住户。
- 物业公司要注意留存日常维护公共设施的完整有效证据:疏通记录要附现场定位照片、作业视频、业主或业委会的签字确认、第三方服务的付款凭证等,仅靠自身内部制作的无第三方佐证的工作记录,不足以证明已尽到维护义务,发生纠纷时大概率不被法院采信。
- 本案中涉及的鉴定程序争议也是同类案件的常见异议点:若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应当提交明确的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仅以自身未到场、检材灭失为由提出泛泛异议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