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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商铺合伙经营要追加合伙人还债?否认自己写的欠租承诺书有用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3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租人以租赁房屋系与他人合伙经营为由要求追加合伙人为共同被告,否认自己出具的欠付租金承诺书效力,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38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同具有相对性,房屋租赁合同的签约方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即使承租人主张存在内部合伙关系,也属于其与合伙人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的出租人,因此无需追加合伙人为案件被告。其次,承租人否认自己出具的欠付租金承诺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一审中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笔迹鉴定,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应当按照承诺书载明的金额支付欠付租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真实案例

2022年3月1日曾某与新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558.54平方米商铺用于餐饮经营,租期3年,合同约定了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曾某支付部分租金后长期拖欠剩余租金,2023年10月26日曾某出具承诺书确认欠付租金176765.7元,承诺11月15日前付清,到期仍未支付,某某建设公司2023年11月7日锁门收回房屋,后起诉至一审法院。曾某上诉主张案涉商铺系与案外人黄某某合伙经营应追加黄某某为被告,承诺书并非其本人签署,要求改判仅支付租金2万余元、违约金6千余元、暖气费500余元。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租赁合同签约主体为曾某与某某建设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曾某与他人的内部合伙关系不能对抗出租人,无需追加案外人。曾某一审中经法院释明后未对承诺书申请笔迹鉴定,二审申请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承诺书合法有效。一审认定租金、违约金、暖气费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裁判结果:曾某需向某某建设公司支付租金176765.7元、违约金10838.47元、暖气费1988.33元、保全申请费1783.5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380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自然人承租房屋用于合伙经营的,建议明确告知出租人合伙情况,争取让全部合伙人共同在租赁合同上签字,避免后续独自承担全部债务。
  2. 若承租人确实欠付租金,出具承诺书时务必核对金额是否准确,包含疫情减免、装修免租期等约定是否已经落实,避免后续反悔无证据支撑。
  3. 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的,要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逾期申请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若符合疫情租金减免政策,要及时与出租人协商减免金额,签署书面确认文件,避免后续就减免金额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