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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时隔2年多做伤残鉴定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5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方因工受伤后时隔2年多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该鉴定意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接受劳务方能否以“鉴定时间过久、伤情与提供劳务无关”为由,拒绝赔付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536号生效判决分析:

  1.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对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时间设置强制性“时效限制”,只要符合“治疗终结、伤情稳定”的鉴定基本原则,鉴定意见即具备合法性,不会因距离受伤时间较久而直接无效。
  2. 接受劳务方主张伤者伤情与提供劳务无关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伤者伤情系其他原因导致,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不认可对方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后,应当配合鉴定机构的流程安排、按时预交鉴定费用,若因自身原因导致鉴定终止,法院将直接采信合法有效的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艾某甲受雇于陈某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022年4月在提供劳务时右眼进入金属异物受伤,2022年6月住院手术治疗。因前期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诉讼程序耗时,2024年8月艾某甲单方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支出鉴定费800元。一审中陈某对该鉴定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但因自身不配合鉴定时间安排、拒不预交鉴定费导致鉴定程序终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判决陈某承担50%过错责任,赔付伤残赔偿金40578元、鉴定费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等费用,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艾某甲距离受伤2年4个月后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是否有效?
  2. 陈某能否以“伤情与提供劳务无关”为由拒赔相关费用?

法院观点

首先,我国法律法规未对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期限作出强制性限制,艾某甲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程序合法,不存在无效情形;其次,陈某主张艾某甲的眼伤与提供劳务无关,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三,陈某申请重新鉴定后,自身不配合鉴定流程、拒不交纳鉴定费导致鉴定终止,视为其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无权否定艾某甲单方委托的合法鉴定意见的效力。艾某甲因工致十级伤残,视力受损不可逆转,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2025)新01民终7536号民事判决,驳回陈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536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提供劳务者受伤后,需第一时间固定受伤证据:包括现场照片、与雇主沟通受伤事宜的聊天/通话记录、就医时明确向医生告知受伤原因,避免后续雇主否认伤情与劳务的因果关系。
  2. 伤残鉴定无需刻意提前进行,应当在治疗完全终结、伤情稳定后再申请,避免因伤情未恢复到位导致鉴定等级偏低,影响赔偿金额。
  3. 不认可对方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的,在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后,务必配合鉴定机构的时间安排、按时预交鉴定费用,否则会被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申请,直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雇主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劳务者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否则发生人身损害后,需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