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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且未开票能否拒付利息?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7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付款方以收款方未先行开具发票、未提交付款申请为由拒付剩余质保金的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700号生效判决分析:付款方的上述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开具发票、提交付款申请是付款的前置条件,付款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款项的主合同义务;其次,即便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守约方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法院可参照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LPR标准支持逾期利息诉请。本案中案涉承揽合同仅约定质保期满支付10%尾款,未约定开票、提交申请为付款前提,新疆某公司在质保期满后未及时付款,理应承担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厨房设备灭火装置购买安装合同,约定总价款103500元,安装调试完毕支付90%款项,质保期满支付剩余10%尾款。2021年8月案涉设备验收合格,新疆某公司按约定支付90%款项后,剩余10350元质保金到期未付。新疆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尾款及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尾款及自质保期满次日起按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新疆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对方未开票也未提交付款申请,无需支付利息。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合同未约定开票、提交付款申请为付款前置条件,新疆某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利息损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700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承揽、买卖等有偿合同时,建议明确约定付款流程,若确需将开具发票、提交付款申请作为付款前置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以醒目条款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即便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要付款方逾期履行付款义务,守约方都有权依法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无需以合同有明确约定为前提;
  3. 付款方如认为收款方未履行开具发票义务的,可以另行提起反诉要求对方开票,或者向税务监管部门投诉,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款项的主合同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