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项目负责人签字未盖公章的结算证明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703号案例实务解读

项目负责人签字未盖公章的结算证明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7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后,仅签字未加盖公司公章的结算证明,是否对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能否以未盖章为由否认结算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703号生效判决解答:如果项目负责人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公司授权负责人,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确认工作量、结算款项签署的文件,即便未加盖公司公章,也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公司不能仅以未盖公章为由否认结算文件的效力。此外如果公司因未及时更新注册地址导致法院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法院穷尽送达手段后采取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以此为由主张程序违法要求发回重审的,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6月,新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发公司)与乌苏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德公司)签订《倒贴板安装合同》,约定某德公司承揽新疆某车间倒贴彩板安装劳务,合同尾部某发公司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贾某作为甲方代表签字。2024年7月,贾某向某德公司出具结算《证明》,确认案涉工程总劳务费共计190589元。某德公司自认某发公司已支付73000元,因催要剩余117589元未果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尝试电话联系、邮寄送达某发公司均未果,前往某发公司注册地址核实发现该公司未在登记地址经营,遂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缺席判决某发公司向某德公司支付欠付劳务费117589元。某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送达程序违法、案涉结算证明未加盖公司公章无效、已实际付款87502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已穷尽法定送达手段后适用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贾某是案涉合同明确约定的某发公司负责人,其签署结算证明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对某发公司具有约束力;某发公司主张的37502元农民工工资代付款,无法证明系支付本案劳务费,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703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的权限范围,如需限制负责人的结算、变更合同等权限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合同相对方,避免后续产生表见代理风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 企业实际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避免法院、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导致企业错失抗辩机会,产生缺席判决、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不利后果。
  3. 企业支付合同款项时,优先选择对公转账方式,如确需委托第三方代付、以农民工工资代发等方式付款的,应当提前取得收款方的书面确认,保留好相关授权凭证,避免后续付款被认定为与本案无关,无法抵扣应付款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