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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的钱进了公司账户,配偶也要一起还?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7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所借款项直接转入公司账户,法定代表人的配偶作为公司监事有还款行为,还款责任该由谁承担?以物抵债未达成合意能否抵扣借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76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即便借条未加盖公司公章、公司抗辩称款项属于股东投资款也不能免除责任。其次,若法定代表人的配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存在实际向出借人还款的行为,可认定其对借款知情且认可,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配偶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后,以物抵债属于实践性合同,即便双方有过磋商,只要出借人未明确认可抵债物符合约定、未完成抵债合意,债务人无权单方主张以物抵扣借款,对应抵债争议可另行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3月26日,时任疏勒县某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出具50万元借条,约定月息1%、2023年3月26日前还款,指定张某将款项转入某酒业公司账户。张某当日完成转账。此后,某酒业公司关联方代付15万元、刘某妻子(某酒业公司监事)童某转账3.1万元备注“还款”,加上其他还款,合计还款20万元。双方曾于2023年磋商以酒抵债,刘某将25余吨酒运至张某指定地点,但张某当日以酒水不符合约定标准为由拒收,明确要求终止以酒抵债约定。张某因索要剩余借款本息未果诉至法院,一审判令刘某、童某、某酒业公司共同还款,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1. 刘某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涉案借款用于某酒业公司经营,且某酒业公司自认属于公司借款,故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 童某作为某酒业公司监事,实际向张某转账还款,可认定其对借款知情且认可,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童某应当共同还款。3. 双方虽磋商过以酒抵债,但张某明确拒收酒水、终止抵债约定,以物抵债未实际完成,不得抵扣借款。4. 借条明确约定借期内月息1%,利息应当自借款交付之日起计算。

裁判结果: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2025)新01民终7764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刘某、童某、疏勒县某酒业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张某借款本金419342.47元、2023年3月22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利息88822.25元,并按照月息1%支付后续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76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人向企业出借款项时,务必明确借款主体:如果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定要让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以个人名义签字,同时明确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避免后续出现“公司借款与个人无关”或者“个人借款与公司无关”的推诿。
  2. 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不再完全依赖“共债共签”:如果借款人的配偶参与公司经营、有过还款行为、收取过借款利息等,都可以作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出借人要注意留存相关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凭证。
  3. 以物抵债一定要签署书面协议并明确验收标准:债务人交付抵债物后要及时让出借人出具验收、收条等确认材料,否则只要出借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并拒收,抵债就不发生效力,反而可能产生额外的仓储、运输成本。
  4. 借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以双方约定为准:如果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且未特别约定利息起算时间,利息将从借款实际交付之日起计算,债务人不要错误认为利息从出具借条或者逾期之日才开始计算。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