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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欠条追讨借款对方辩称是旧债利息能拒还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85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辩称出具的欠条是此前借款的利息而非新的借款,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才能推翻欠条的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851号生效判决解答:欠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直接书证,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除非借款人能够提交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欠条记载的内容,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否定欠条的证明力。

借款人主张欠条是旧债利息而非新借款的,仅靠口头陈述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必须提交能够直接证明双方明确约定该欠条仅为利息结算、无新借款交付事实的证据,比如书面的利息结算协议、明确提及款项为利息的聊天记录或录音录像、双方此前的利息计算明细等。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案涉欠条确实是双方对前期借款利息的结算后出具的,只要结算的利息未超过法定保护上限(即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该欠条同样合法有效,借款人仍需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赵某与卢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自2016年起存在多笔民间借贷往来。2022年6月21日,卢某向赵某出具金额为35000元的欠条,明确承诺于2022年7月10日前还清。后卢某未按期还款,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35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诉讼中卢某抗辩称,案涉35000元并非新的借款,而是此前2019年向赵某所借100000元产生的未付利息,其已偿还部分利息,不同意按照欠条还款。经查,赵某已就该100000元借款另案起诉,另案生效判决认定该100000元的利息自2022年6月21日起计算,此前的利息并未作出处理。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欠条是证明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相反证据否则不能轻易否定其效力。卢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其提交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35000元是旧债利息。即便该款项确属双方对旧债前期利息的结算后出具的欠条,只要利息未超过法定标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卢某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某借款本金35000元,及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相应逾期利息;二审法院驳回卢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85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出借人而言,若采用现金方式交付小额借款,建议尽量在交付当场让借款人出具明确的债权凭证,同时留存银行取现记录、交付现场见证人证言、款项交付前后的沟通记录等辅助证据,避免后续借款人抗辩未收到款项;若欠条系对前期借款利息的结算,一定要在欠条中明确载明款项性质为“XX借款的利息结算”,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 对借款人而言,签署任何借条、欠条、还款承诺等债权凭证前,务必仔细核对凭证内容,确认款项性质、金额、还款时间等核心信息与双方约定一致,若确属利息结算而非新借款,必须要求在凭证中明确标注款项性质,切勿随意签署内容不清的债权凭证。
  3. 民间借贷诉讼中,仅以口头陈述抗辩债权凭证效力的,几乎不会被法院采纳,必须提交能够直接证明己方主张的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若双方结算的利息超过法定保护上限(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超出部分可以主张不予支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