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确认的欠条和对账明细能否作为委托合同欠款定案依据?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9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受托人签字确认的对账明细、欠条能否作为委托合同项下欠付款项的定案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928号生效判决解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确记载欠款金额的对账明细、欠条上书写“金额无异议”并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视为对所载欠款事实及金额的认可,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上述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欠付委托收款款项的定案依据。受托人主张以委托人欠付的其他费用抵销案涉欠款的,需举证证明双方就抵销达成合意,否则无法在本案中直接抵扣,相关权益可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新疆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王某代为收取壁挂炉销售的差价款及定金,2024年7月4日王某先后在多份未交款明细表、金额核算单上书写“以上金额无异议”并签字按手印,确认欠付金额为183200元,同日王某出具欠条明确承诺2024年8月30日前归还上述款项,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王某到期未还款,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王某及配偶穆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支付利息、保全费等费用。王某一审抗辩签字未对账、欠付款项应抵扣某科技公司欠付的安装推销费,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向某科技公司支付欠款183200元、逾期利息7756元、保全费1475元,并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利息,驳回某科技公司对穆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签字的对账材料和欠条可相互印证欠款事实,其主张抵扣的费用未提交有效证据也未达成抵销合意,可另行主张,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928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委托他人代收款项的主体,应当定期与受托人核对收款及上缴明细,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可明确约定还款时间、逾期违约责任,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无据可依。
- 受托人在签字确认对账材料、欠条前,务必仔细核对所载内容,若对金额有异议或者有需抵销的其他债务,应当在签字前明确提出,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署相关文件,切勿随意签字后再以未对账、需抵扣其他费用为由抗辩,该类抗辩无证据支撑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债权人主张委托合同项下债务属于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无法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