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非法集资项目亏损能找受托人赔钱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79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资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资涉嫌非法集资的项目,投资亏损后能否以委托合同无效或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为由,要求受托人返还全部投资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7954号生效判决分析:
- 委托合同的效力判断核心是委托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而非投资项目的性质。委托合同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的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委托事项(如代开户、转款、办理投资手续)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投资的项目后续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委托合同也不当然无效。一审法院错误地将投资项目的违法性等同于委托合同的违法性,二审已依法予以纠正。
-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后无需为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担责。如果受托人已按照约定完成了开户、转入投资额度、交付账户控制权等全部委托义务,不存在过错、截留款项或超越权限的行为,投资亏损是项目本身的市场风险或违法性导致的,应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受托人返还投资款。
- 若投资项目涉刑,投资人应优先通过刑事追赃程序主张权利,仅在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项、存在过错或截留款项的情况下,才有权通过民事诉讼向受托人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5年,杨某2经案外人介绍了解到“某4”外汇投资项目,分两次向王某1转账共计312000元,委托王某1代为办理该项目的开户、投资操作手续。王某1收款后为杨某2开立了平台账户,转入对应额度的电子币,杨某2自行掌握账户密码、可独立操作。后“某4”平台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查处,平台关闭无法提现,杨某2未被列入刑事判决的集资参与人名单,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委托合同、王某1返还全部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王某1是否完成了委托事项?应否为杨某2的投资亏损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观点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涉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合同法规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杨某2转款委托王某1办理投资、王某1接受款项并实际办理开户等操作的行为,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因投资项目后续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而无效。王某1已完成开户、转入投资额度、交付账户控制权的全部委托义务,不存在过错,杨某2的投资亏损是平台涉刑导致的经营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5)新0105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驳回杨某2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杨某2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795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委托他人投资务必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委托事项范围、受托人义务边界、款项支付路径、账户交接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事后就“是否完成委托义务”产生举证困难。
- 警惕“高收益外汇、虚拟币、私募投资”等噱头的投资项目,此类项目多为非法集资骗局,即便委托亲友代为操作,只要受托人完成了约定的委托事项,投资亏损将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无法向受托人追偿。
- 若委托投资的项目涉刑,首先要确认自己是否被列入刑事判决的集资参与人名单,优先通过刑事退赔程序主张权利;若未被列入名单,需搜集证据证明受托人存在未完成委托事项、截留投资款、虚构项目、诱导投资等过错行为,才能向受托人主张赔偿责任,仅凭投资亏损起诉大概率会被驳回。
- 委托投资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投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若需维权应在时效内提起诉讼,避免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