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店合作协议写了服务费不退,服务方没证明做过运营指导还要退钱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14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开店合作、区域合作、类加盟合作中,合同常见约定“服务费不予退还”“投资方自负盈亏”。那么,如果服务方已经提供了设计图、货源,但不能证明自己提供过约定的运营技术指导,付款方还能要求退还部分服务费吗?
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最大的争议点不是店铺最后是否盈利,而是:服务方收取服务费后,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核心服务义务,以及“服务费不退”条款能否免除其自身违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143号生效判决分析:即便合作协议中写明“服务费不予退还”,也不意味着服务方只要收了钱就绝对不用退。若合同约定服务方需要提供店铺设计、货源、运营技术指导等综合服务,服务方应当对其已经履行主要服务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可李某已经向杨某提供了店铺设计方案及部分货源,但认为李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运营技术指导”,包括店铺运营基础知识、上货技巧、推广技巧等核心经营知识。由于该项服务属于服务费对应的重要内容,服务方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李某返还杨某服务费10,000元。该裁判思路对类似合作协议纠纷具有现实参考意义:“服务费不退”条款通常不能覆盖服务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服务方不能只强调投资风险自担,还要证明自己确实交付了合同承诺的服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2024年8月3日,李某与杨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项目为生活用品类店铺项目,合作期限自2024年8月3日至2025年8月3日。协议约定李某为杨某提供店铺设计、货源及经营技术指导,并收取服务费20,000元。杨某另向李某支付道具费、货款等费用。
协议同时写明,李某仅在杨某店铺经营前30天提供相关商业服务,不承担杨某店铺经营风险及经济责任;杨某自负盈亏;杨某反悔或者自行经营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后杨某认为李某没有提供充分的经营指导服务,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返还服务费、道具费、货款及精神损失费等。
2.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杨某要求李某返还服务费10,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李某主张,其已经在约定期限内提供店铺设计、货源、微信答疑等服务,且合同明确约定服务费不予退还,因此不应返还。杨某则认为,李某只是提供了基础性服务,没有提供合同承诺的运营技术指导。
3. 法院观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作为服务提供方,主要合同义务包括提供店铺装修设计方案、货源及相关运营技术指导,运营技术指导内容包括店铺运营基础知识、上货技巧、推广技巧等核心经营知识。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履行了提供店铺设计方案及部分货源的义务,但李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协议约定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运营技术指导。李某主张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举证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杨某服务费10,000元,并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终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143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判决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类似“开店合作”“区域保护”“品牌合作”“类加盟服务”纠纷中,当事人不能只看合同里有没有写“服务费不退”,还要重点审查服务费对应的具体义务是否已经履行。
- 对付款方:如果主张服务方没有履行运营指导义务,应及时固定聊天记录、培训记录、现场指导记录、开业前后沟通内容、对方承诺的服务清单等证据。不要只笼统说“没有服务”,而要对应合同条款逐项说明哪些服务未交付。
- 对服务方:如果合同约定提供经营指导、培训、推广技巧、上货技巧等服务,应建立可留痕的交付机制,例如培训签到、课程资料、操作手册、指导视频、阶段性服务确认单、微信答疑汇总等。否则,一旦发生诉讼,仅凭“我们一直在微信里沟通”未必足以证明核心义务已经完成。
- 对双方:“投资风险自担”与“服务义务已履行”是两个问题。店铺亏损不当然等于服务方违约,但服务方未履行承诺的核心服务,也不能简单以“盈亏自负”“不退费”抗辩。
- 关于道具费、货款: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杨某返还道具费、货款的请求,原因在于道具和货物已经交付并投入使用。这也提示当事人:不同款项的法律性质不同,服务费、货款、设备道具款应分别举证、分别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