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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把劳务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和分包人结算完还需付农民工工资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2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即便总包已经和该个人完成内部结算,是否还需要向垫付了农民工工资的班组负责人支付欠付的工资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250号生效判决分析:根据本案生效裁判规则,即便总包已与无资质的分包个人完成内部结算,只要存在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总包仍需承担工资清偿责任,垫付了工资的班组有权向总包主张对应款项。

一方面,总包与班组代表签订的结算处理意见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约定的结算条件成就(即约定期限内无法联系分包方人员结算)时,总包的付款义务即已确定;另一方面,根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门监管规定,总包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导致欠薪的,应当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其与分包方的内部结算约定不能对抗实际提供劳务的主体及垫付工资的权利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3.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湖南某建筑有限公司作为乌鲁木齐某庄园住宅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将项目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刘某,刘某又将水电施工部分交由郭某班组实际施工。2019年郭某班组完成施工后,经项目相关人员确认欠付工人工资共计175465元。2021年湖南某公司的授权代表郭某与郭某签订结算处理意见,约定若1个月内无法联系分包方人员结算,湖南某公司直接与郭某班组结算。后因分包方人员失联,郭某向班组工人垫付了全部欠付工资。郭某去世后,其配偶王某作为合法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湖南某公司支付垫付的工资及资金占用费。

二、争议焦点

湖南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已与分包人刘某完成结算,是否还需向王某支付垫付的工人工资?

三、法院观点

首先,湖南某公司与郭某签订的结算处理意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湖南某公司应当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其次,湖南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刘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其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其与刘某的内部结算约定不能对抗实际垫付工资的权利人。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湖南某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资175465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二审法院驳回湖南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250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一是严禁将工程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单位,否则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需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即便已与分包方完成结算也不能免除该义务;二是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直接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本人账户,避免通过分包方中转导致欠薪风险;三是与班组签订结算文件时应当明确付款条件及金额,避免模糊约定导致额外责任。
  2. 对于实际施工的班组负责人:一是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留存施工证明、结算文件、垫付工资的凭证等核心证据,尤其要注意索要总包方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的确认文件;二是若遇到分包方失联或拒付工资的情况,可直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向总承包单位主张权利,无需等待总包与分包的结算完成;三是垫付工资时应当留存工人出具的收条、转账记录等凭证,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支持。

此外,本案中法院支持了自付款条件届满次日起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提示权利人在主张欠付款项时,可一并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