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朋友转款20万没借条也没合伙协议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3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向他人转账大额款项,既无书面借款协议也无书面合伙合同,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对方返还全部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339号生效判决分析: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为“得利人取得利益无法律根据”,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的一方需对该核心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若转账行为系基于双方的合作、合伙或其他合法合意,即便未签订书面协议,结合聊天记录、行为表现、款项往来语境等事实可以认定存在合法基础关系的,不当得利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尤其对于曾以民间借贷等其他案由起诉后又撤诉,再转诉不当得利的情形,法院会严格审查转账的基础合意,不会仅因无书面协议就直接认定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7月至8月,田某分三笔向马某转账共计200000元;2022年12月,马某向田某转账3000元,称系合伙分红。田某曾于2024年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马某,后因举证不足撤诉。2025年田某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返还剩余款项197000元及利息,并主张马某配偶洪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连带责任。马某抗辩称案涉款项系田某投资汽修店的合伙出资,提交了经公证的汽修店微信群聊天记录、双方沟通记录等证据。
争议焦点:田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马某返还197000元及利息,并要求洪某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得利无法律根据,田某作为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当对该要件承担举证责任。结合在案证据:田某在汽修店工作群中回复马某“店里有你安排,我安心着呢”的表述,足以体现其知晓并认可案涉汽修店的经营安排;马某转账3000元时提及“第一次见回头钱”的表述,也与合伙分红的特征相符。上述事实足以认定案涉转账存在合伙或其他合作合意的合法基础,田某未能举证证明马某取得案涉款项无法律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驳回田某的上诉,维持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339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大额资金往来务必留存书面合意凭证,无论是借款、投资还是合伙,都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规则,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第二,发生款项纠纷后不要随意变换诉因起诉,应当先梳理现有证据,咨询专业律师确定最合理的请求权基础,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浪费司法资源与自身维权成本。 第三,我国法律并未要求合伙关系必须以书面协议为唯一成立要件,聊天记录、参与经营的行为、分红记录、共同在经营群组的事实等,都可以作为认定事实合伙的依据。即便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只要符合“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就会被认定为合伙关系,出资款不能直接要求返还,需先进行合伙清算后根据盈亏情况处理。 第四,本案中田某提出的马某将款项用于超出合伙经营范围的购车支出的主张,可在另行提起的合伙清算纠纷中作为要求马某承担合伙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依据,无法在不当得利纠纷中直接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