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未约定利息一般保证人要承担逾期利息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4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条仅约定借款本金和还款期限,未明确约定利息的,一般保证人是否需要对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逾期利息、以及债权人为维权支出的公告费承担保证责任?民间借贷逾期利息的法定计算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454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范围的,保证人的法定保证范围涵盖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即便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法定逾期利息属于主债权的法定孳息,债权人为维权支出的公告费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均在法定保证范围内,一般保证人应当对此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对于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需分段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逾期利息可按当时司法解释规定的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需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统一适用固定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的方式不符合现行司法解释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于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3月23日,张某向王某转账出借80万元,王某当日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吴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还款,吴某分别于2019年至2023年期间多次在《借条》上签字补充保证承诺,明确保证期间至借款还清为止。2024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本金、支付利息,吴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为本案支出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0元。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归还本金80万元,统一按年利率4.35%计算逾期利息,吴某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吴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仅应对本金承担保证责任,不应对逾期利息、公告费承担责任,且一审利息计算标准错误。
法院观点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保证范围无特别约定的,依法包括主债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吴某作为一般保证人应对逾期利息、公告费承担保证责任;其次,案涉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逾期利息应分段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起诉时LPR3.35%计算,一审统一按4.35%计算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 维持一审关于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某借款本金80万元的判项;
- 变更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王某支付张某暂计至2024年1月31日的逾期利息235972.6元,2024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计算;
- 吴某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张某对王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吴某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45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务必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期内利率、逾期利率,同时明确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避免后续产生争议;若借条未约定利息,借款人逾期还款的,仍可依法主张法定逾期利息,且该部分费用属于保证人的法定保证范围,无需额外取得保证人同意。此外,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均属于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起诉时可主动主张该部分费用,降低维权成本。
- 对保证人而言:提供保证时务必明确保证方式(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及保证范围,若仅愿意对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借条或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仅对借款本金承担保证责任,不承担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否则将依法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对利息计算的注意事项:2020年8月20日是民间借贷利率计算的关键节点,对于在此之前成立的借贷关系,逾期利息需严格分段计算,不得统一适用固定利率,起诉时需准确核算利息金额,避免因计算标准错误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