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盖章的损失明细单能否作为索赔依据?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5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一方主张是受胁迫盖章的损失明细单,在没有证据证明胁迫事实的情况下,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损失赔偿的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502号生效判决解答:案涉《损失费用明细单》虽由黄某某单方制作,但昌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已在明细单上加盖公章,且同日出具的《退还合同履约金计划书》中也明确约定了逾期退款需承担26万元前期损失的内容,两份书面文件相互印证,可证实损失金额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昌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主张明细单是受胁迫所签、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交任何报警记录、音视频等证据证明胁迫事实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损失明细单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损失赔偿的依据,公司需按约定向黄某某支付26万元赔偿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2023年黄某某借用案外人某某劳务公司资质,与昌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光伏项目联营合作协议,约定黄某某承接部分光伏施工项目,需缴纳5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黄某某按约支付了全部保证金,但项目始终无法进场施工。2024年5月23日双方协商达成《退还合同履约金计划书》,约定昌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前全额退还50万元保证金,逾期则承担黄某某前期损失26万元,同日公司在黄某某出具的载明损失构成的《损失费用明细单》上盖章确认。后昌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仅退还23万元保证金,剩余款项迟迟未付,黄某某遂起诉要求退还剩余27万保证金及26万损失,一审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昌吉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以损失明细单系受黄某某围堵经营场所胁迫所签、损失金额过高为由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胁迫事实,且两份书面文件均确认了26万损失的约定,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502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企业或个人在任何书面协议、结算单、明细单等文件上盖章、签字前,必须仔细核实内容真实性、准确性,确认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再签章,切勿为了平息矛盾随意签署未核实的文件,避免后续无法举证推翻需承担不利法律责任。
- 若确实是受胁迫、欺诈等情形签署的文件,需第一时间通过报警、留存沟通录音/视频、证人证言等方式固定证据,在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内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相关文件,避免权利过期丧失。
- 主张损失的一方也应妥善留存损失的原始凭证,包括工资支付记录、房租支付凭证、交通费票据等,即便已经取得对方盖章确认的损失明细,配套原始凭证也能进一步强化证据效力,降低诉讼中证据不被采信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