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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货款到2025年才起诉还能要回来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85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多年以前的货款,债权人现在起诉是否一定超过诉讼时效?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多当事人最担心的问题是:货是多年前供的,欠款也是多年前形成的,现在才起诉,会不会因为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而败诉?

征和律师事务所注意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新01民终8517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中,核心争议正是这一问题:涉案电缆买卖发生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一方到2025年才起诉主张货款,另一方抗辩“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审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该抗辩,而是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8517号生效判决分析:多年以前形成的货款债权,并不当然因为时间久而丧失胜诉可能。关键要看债权人能否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曾经明确或以行为方式同意履行债务。

本案中,法院认定未过诉讼时效,主要基于两类证据:

  • 第一,通话录音中债务人未否认欠款,并表达愿意付款。2019年10月25日,杨某向孟某催要剩余货款时,孟某并未否认欠付货款事实,也未提出货物质量问题,而是表示因经济困难暂时无法付款。法院据此认定,该行为符合“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重新计算。
  • 第二,债权人此后多年持续发送催款短信。2019年至2024年期间,杨某多次向孟某使用的手机号码发送催款短信,内容明确指向20,475元货款。法院结合通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证据,认定杨某持续主张权利,故2025年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普通债权人最大的启示是:不要只口头催款,要把每一次催款转化为可提交法院的证据。电话录音、短信、微信、律师函、对账单、还款承诺等,只要内容能够对应到具体债务,都可能成为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14年至2016年期间,杨某向孟某供应电缆。双方在2015年10月17日对账后确认欠款,后孟某退回部分货物。经结算,法院认定孟某尚欠杨某货款20,475元。

此后,杨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孟某催要货款。2019年10月25日的通话中,孟某未否认欠付货款事实,并表示并非因质量问题拒付,而是因经济困难暂时无法付款。2019年至2024年期间,杨某又多次通过短信催要20,475元欠款。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中,最具有实务参考价值的问题是:2014年至2016年期间形成的买卖合同货款,杨某于2025年起诉,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孟某主张,相关事项发生于2015年前后,距起诉时已经多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杨某则主张,其每年均在催款,且孟某曾在通话中认可欠款。

三、法院观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9年10月25日杨某通过电话向孟某索要欠付货款时,孟某对于欠款事实并未否认,也未提出异议,而是表示愿意偿还,仅因经济困难需要时间。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

同时,杨某自2019年至2024年期间多次向孟某发送短信催要涉案欠款,能够证明其持续主张权利。杨某于2025年5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孟某应向杨某支付货款20,475元,并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24年9月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7,68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孟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851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 审级结果: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诉讼时效往往不是简单看“欠款发生了几年”,而是看这几年中有没有依法中断、重新计算的事实和证据。遇到长期拖欠货款的情况,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 1. 催款内容要具体。短信、微信、邮件或律师函中,应写明欠款金额、合同或交易背景、要求付款的时间,避免只写“尽快处理”“把钱结一下”等模糊表述。
  • 2. 尽量取得对方承认欠款的证据。电话录音、微信回复、还款计划、对账单、部分还款凭证,都可能证明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从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 3. 不要等到证据灭失后再起诉。时间越久,发货单、对账单、物流凭证、付款记录、经办人信息越容易遗失。即使存在催款记录,也应尽早评估诉讼方案。
  • 4. 债务人抗辩“已付清”也要举证。本案中,孟某主张货款已经付清,但未能提交相应付款证据。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认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5. 关于一审公告送达问题,也不能只以“没收到”为由当然推翻判决。本案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已经采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仍无法送达后才公告送达,程序并无不当。因此,当事人变更住址、联系电话后,应注意保持可联系状态,避免错过诉讼程序。

征和律所建议,企业或个人在处理买卖合同欠款时,应建立“交易凭证+对账确认+催收留痕+诉讼时效管理”的证据体系。尤其是跨年度、跨地区的货款纠纷,不宜仅依赖熟人关系或口头承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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