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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备注“借款”能告赢民间借贷吗?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1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持有备注“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催款记录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借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181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款项已实际交付,二是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仅靠转账时单方填写的“借款”备注,不足以直接认定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因为转账备注是转款方的单方行为,收款方无法控制也未必知晓备注内容,不符合“双方合意”的基本要求。

根据民间借贷的举证规则,原告仅以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的,被告如果能举证证明款项是其他性质(比如投资款、货款、分红等),原告就需要继续举证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款合意,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本案中蒋某虽主张款项是借款,但除了单方备注外无任何其他证据,而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资金流水、项目投资资料、其他股东的退款协议等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让法院认定案涉款项是投资款的可能性更高,因此蒋某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蒋某系某石油公司股东,2018年12月,蒋某收到某石油公司派发的分红款后,将其中41280元转账至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转账时备注“借款”。后蒋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抗辩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蒋某参与某油气项目的投资款,提交了银行流水(显示26名某石油公司股东均在收到分红当日将款项转至该公司,随后资金被转入项目公司账户)、项目公司股东会决议(确认项目亏损)、14份其他股东签订的《投资款退还协议》(确认款项为投资款并同意承担亏损)等证据。

争议焦点

案涉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款?仅靠转账备注“借款”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转账备注系转款方单方行为,在无书面借款协议、利息约定、还款沟通记录等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且仅以转账备注确定大额款项性质不符合民间借贷通常交易习惯。

新疆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资金流转呈现“石油公司定向分红-股东当日转账至工程公司-用于项目投标准备”的连贯链条,与投资行为逻辑相符;结合项目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签订的《退还协议》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案涉款项为投资款具有高度盖然性。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蒋某作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在被告已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仍需就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蒋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181号
  •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务必留存书面合意证据:无论是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借款,都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收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方式等核心内容,不能仅靠转账备注证明款项性质,否则一旦对方否认借款,极易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
  2. 股东向公司转款需明确性质:股东因各种原因向公司转款时,一定要通过股东会决议、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款项是借款、出资还是投资款,避免后续因性质不明产生纠纷。尤其是涉及项目投资的,更要书面约定盈亏承担、退出机制等内容,不要仅凭口头约定操作。
  3. 及时主张权利保留催款记录:借款到期后要及时催讨,留存微信、短信、通话录音、催款函等催款证据,一方面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另一方面也可以佐证借贷关系的存在——像本案中蒋某转账后五年多未主张还款,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常理,也是法院不采信其主张的原因之一。
  4. 仅有转账记录起诉前要补全证据:如果确实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款合意证据,起诉前应当先通过聊天、通话等方式引导对方确认借款事实,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后再起诉,提高胜诉概率。

此外需要注意:未签字的协议虽不能直接约束当事人,但可以作为佐证案件事实的补强证据,并非与自己无关就完全不会被法院采信,本案中14份其他股东签订的《退还协议》就起到了佐证款项普遍为投资款的作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