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结算时发包人能否要求承包人先开已付工程款发票?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24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的,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承包人就已实际收取的无争议工程款先行交付对应发票?要求施工方交付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244号生效判决分析:
- 施工方收取工程款后向发包方交付对应发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随义务,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属于单纯的税务行政监管范畴,当事人有权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 即使工程未完成最终结算,对于双方无争议的已付工程款部分,发包方已经履行了对应付款的主合同义务,有权要求施工方交付对应金额的发票,无需等待全部工程结算完毕。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已付款部分,可在工程最终结算时一并处理。
- 发票的税率、类型应当符合税务监管规定,同时参照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确定;如发包方主张未开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损失实际发生且与未开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损失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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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克拉玛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方)先后签订4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方承建发包方开发的克拉玛依市XX房地产项目,工程总造价暂定约1.01亿元。现案涉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但双方因财务争议未完成最终造价结算。发包方主张其已支付工程款1.03亿余元,承包方仅开具5833万余元发票,剩余4507万余元发票未开具,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承包方开具对应发票,如拒不开具则赔偿票面税额损失。一审法院以工程未整体结算、无法确认已付款金额为由,驳回发包方全部诉讼请求,发包方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发包方要求承包方交付工程款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 工程未最终结算的,发包方能否就已付无争议工程款主张先行开具发票?
- 发包方主张的未开票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可参照买卖合同规则认定交付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且双方已形成承包方收款后交付发票的交易习惯,本案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其次,对于双方对账后无争议的已付工程款部分,发包方已履行付款义务,承包方应当交付对应发票,有争议的已付款部分可在工程最终结算时另行处理,一审以未整体结算为由驳回全部诉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三,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涉及税费抵扣,发包方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未开票造成的实际损失,故损失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承包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发包方交付票面金额14470279.16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10459181.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驳回发包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与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24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建议双方明确约定发票的开具时间、类型、税率、交付方式以及逾期开票的违约金计算标准,避免后续就发票事宜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 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应当尽量支付至承包方对公账户,确需代付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款项的,应当提前与承包方签订书面确认文件,避免款项性质产生争议,影响发票开具主张。
- 如承包方拒不开具发票导致发包方产生进项税抵扣损失、税务行政处罚损失等,发包方应当留存好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可在主张交付发票的同时一并主张损失赔偿。
- 对于工程未完成结算的情况,双方可先就无争议的已付款部分进行对账确认,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先开具对应发票,无需等待全部结算完成,避免长期无法取得发票导致财务合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