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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租赁合同怎么认定承租方?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2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的一方该向谁主张租赁费?如何准确认定租赁合同的相对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256号生效判决解答:认定租赁合同相对方不能仅依据书面合同、发票抬头等表面证据,核心要看双方是否存在订立租赁合同的合意,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

  1. 如果一方主动邀约另一方提供租赁设备、双方通过微信/通话等方式确认了租赁单价、租期、费用结算等核心条款,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能认定双方达成了租赁合意;
  2. 如果是承租方要求出租方将发票开具给第三方(如项目发包方),不能仅以发票抬头就认定第三方是租赁合同相对方;
  3. 其他同类出租人选择通过承租方集体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属于其他出租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影响未参与集体主张的出租人直接向承租方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机械设备租赁店(以下简称某租赁店)与案外人某工程公司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由某租赁店为某大峡谷项目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后某租赁店经营者庞某联系姜某,让姜某的斗山150型轮式挖机进场提供租赁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021年6月,庞某通过微信确认姜某的租赁费共计78000元,随后要求姜某将发票直接开具给某工程公司。2021年5月,庞某曾通过微信向姜某转账20000元。2021年11月,庞某在载有姜某设备信息、费用金额的《某工地机械费用清单》“机械负责人”处签字确认。

2023年,某租赁店起诉某工程公司索要拖欠的租赁费,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姜某的78000元租赁费,其他多名设备出租人共同参与了该诉讼,但姜某未参与,而是直接起诉某租赁店要求支付剩余租赁费37864元(扣除已付的20000元及姜某主张抵扣的20136元债务)。

一审法院支持了姜某的诉讼请求,某租赁店不服,以自己仅为居间介绍人、并非租赁合同相对方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 某租赁店与姜某达成了提供租赁设备的合意,双方通过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确认了施工时间、租赁价款、开票要求等内容,某租赁店还支付了部分款项,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
  2. 姜某系按照某租赁店的要求向某工程公司开具发票,不能以此认定姜某与某工程公司存在租赁关系;
  3. 其他出租人选择参与某租赁店对某工程公司的诉讼,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影响姜某依据事实租赁关系向某租赁店主张权利;
  4. 关于庞某主张的20000元是借款而非租赁费的意见,因其未提供借款合意的证据,且转账后4年未主张权利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机械设备租赁店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姜某支付剩余租赁费37864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256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设备租赁从业者在承接业务时,无论是否为熟人介绍,都尽量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承租方主体、租赁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因主体认定产生纠纷;
  2. 如果确实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要注意留存全套履行证据:包括和承租方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通话录音)、设备进场/离场确认单、费用结算凭证、付款记录等,即便发票要开给第三方,也要留存好“按承租方要求开票”的沟通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和第三方存在合同关系;
  3. 如果多名设备出租人共同为同一项目提供服务,要明确自身的合同相对方,不要盲目跟随他人起诉,若自身权利主张路径和其他人不一致,要及时单独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4. 关于债务抵扣,建议双方就抵扣的债务金额、抵扣方式达成书面合意,避免单方主张抵扣后,对方就抵扣的债务另行起诉,增加双方的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