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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时自身疾病发作摔伤雇主要不要赔?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2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期间,提供劳务一方因自身疾病为主要原因、劳务过程中外伤为次要诱因而遭受人身损害的,接受劳务的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该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298号生效判决分析: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便损害后果的主要诱因是提供劳务一方的自身疾病,但只要损害发生在劳务过程中,且接受劳务一方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工作安排不当等过错,二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接受劳务一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的确定,通常会结合司法鉴定得出的损伤参与度,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3月,谭某雇佣何某从事建筑装修劳务,由谭某确定劳务地点、时间并提供劳动工具,劳务费按260元/天按日发放。2023年11月7日,何某按照谭某安排独自在克拉玛依区某施工场地拆除1楼楼板时,摔落至地下室受伤,经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高血压、偏瘫等。

事故发生后,经法院委托新疆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何某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系自身疾病因素所致,为主要参与因素(建议70%);2023年11月7日外伤(摔伤)加重自身疾病的发生,为次要因素(建议30%)。另何某的损伤遗留左侧肢体单瘫,评定为五级伤残。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何某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谭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205888.62元。谭某不服,以何某损害系自身疾病导致、与劳务无关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 谭某与何某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 何某的损害后果与提供劳务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一审法院划分的70%:30%的责任比例是否恰当?

法院观点

1. 关于法律关系:谭某对何某的工作时间、地点进行安排,提供劳动工具,按日支付固定报酬,何某需接受谭某管理,双方存在明显的人身及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务关系的构成要件。谭某主张系承揽关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2. 关于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意见已明确外伤为损害后果的次要因素,且该外伤发生在拆除楼板的劳务过程中,劳务活动中的体力消耗等因素可能诱发血压波动、促使疾病加重,因此损害后果与提供劳务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 关于责任比例:谭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安排何某独自进行高空拆除作业,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进行现场监管,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结合鉴定结论的损伤参与度,一审认定双方按70%:30%的比例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划分合理。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谭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298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对接受劳务一方(雇主)而言:

  1. 雇佣前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针对高空作业、重体力劳动等岗位,可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近期体检报告,排查高血压、心脏病等不适宜相关岗位的基础疾病,降低用工风险。
  2. 严格落实安全保障责任:不得安排单人进行高空、高危作业,必须配备安全帽、安全绳、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做好现场安全监管,对劳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操作培训。
  3. 提前转移用工风险: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降低发生事故后的赔偿压力。若双方确属承揽关系,务必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避免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承担额外责任。

二、对提供劳务一方(劳务人员)而言:

  1. 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有高血压、心脏病等基础疾病的,不得隐瞒病情从事不适合的高空、重体力作业,避免诱发疾病造成严重损害。
  2. 提高安全防护意识:作业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发现身体不适立即停止作业并求助。
  3. 注意留存证据:日常注意保存劳务关系相关证据(如工资转账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工服工牌等),受伤后及时就医,妥善保管所有医疗票据、诊断证明等材料,便于后续维权。

此外,本案中双方均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被法院采纳,提醒当事人: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应当选择法院依法委托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需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鉴定结论,否则仅以主观质疑否定鉴定效力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