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合同的工程供货谁来付钱?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3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中,供货方未与承包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仅由项目负责人指派的工作人员签收送货单,后续承包方以“货物是项目负责人个人采购”为由拒付货款的,供货方能否要求工程承包方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309号生效判决解答:
即使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以下核心条件,即可认定工程承包方为买卖合同相对方,应当承担货款支付责任:
- 供货方与承包方存在长期合作,有“先供货、后补签合同结算”的稳定交易习惯;
- 供货方有合理理由相信签收货物的人员/项目负责人具有承包方的授权(比如知晓其为项目负责人、过往有同类交易记录),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 案涉货物实际用于承包方承建的工程项目,且承包方已就部分货物与供货方完成结算、支付货款。
本案中上述三个条件均已满足,因此两级法院均认定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是案涉买卖合同的买方,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施行)第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系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物流配送中心(已注销)的经营者,与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长期供货合作,双方交易习惯为“先供货、后补签合同结算”。
2014年,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某前线生活基地改扩建工程,王某1(原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负责人)为该项目负责人。2014年2月至5月期间,王某1指派其员工邱某先后到王某经营的配送中心采购建材47批次,货款合计290872.71元,邱某在全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货物均送至案涉项目工地使用。
2014年12月,双方就其中90900元的货物补签了《工业品买卖合同》,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该笔货款,但剩余货款一直未付。王某多年来持续催讨货款,曾于2023年2月向法院起诉后撤诉,2024年再次起诉要求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99040.7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王某与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长期先供货后结算的交易习惯,王某知晓王某1是案涉项目的负责人,有理由相信王某1具有公司的授权,王某1指派邱某收货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 案涉货物实际用于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且公司已就部分货物与王某补签合同并结算付款,进一步印证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 王某每年都向公司催讨货款,且曾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多次中断,本次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新疆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王某支付剩余货款199040.71元、逾期付款损失76778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99040.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25%计算)。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30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工程供货务必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买方主体、货物规格数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因“口头约定”导致主体认定难、举证难的问题。
- 若确实存在先供货后补签合同的情况,供货方要注意留存全套证据:包括送货单(尽量让承包方盖章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签字,注明项目名称)、与承包方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微信、电话录音等)、发票、部分付款凭证、货物用于项目的佐证材料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催讨货款要留存书面痕迹,比如发送书面催款函、微信/短信催款记录、通话录音等,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催讨一次,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对方一直拖延,要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起诉后即使撤诉也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 如果遇到承包方以“货物是项目承包人个人采购”为由拒付货款的,供货方可以结合交易习惯、货物实际用途、过往结算记录等证据,主张项目负责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求承包方承担付款责任,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