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索赔护理费能按家属工资标准算吗?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3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主张由家属进行陪护的,护理费能否按照家属的工资收入标准计算?需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362号生效判决分析:家属陪护主张按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家属确实因陪护患者导致收入实际减少,二是提交的收入证明对应的时间必须覆盖诊疗及陪护期间。如果仅能提供事发之后的收入证明,无法印证陪护期间的误工损失,法院不会采信该工资标准,会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未成年人艾某因骨折到克拉玛依市某医院治疗,医院在行内固定取出术时操作不当,导致螺钉冷焊接、内固定无法取出,艾某后续不得不多次住院接受治疗。艾某方起诉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75%,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846.61元。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中核心上诉主张为:护理费应按其父亲(厨师职业)的月工资8500元标准计算197天,合计54915元,同时还主张一审未支持的单方鉴定费、更高的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争议焦点:艾某主张按照其父亲的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艾某提交的其父亲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均形成于2024年9月之后,但本案诊疗及陪护行为发生在2023年至2024年6月期间,上述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发生、陪护期间艾某父亲的实际收入状况及误工损失,因此对其主张的工资计算标准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参照克拉玛依地区护工一般标准120元/天,结合医嘱认定的167天护理期计算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362号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护理费举证要抓准“时间匹配”和“实际减少”两个核心。如果打算按家属工资主张护理费,一定要提前留存好陪护发生前至少3-6个月的工资银行流水、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需明确标注请假时长、扣发工资金额)、劳动合同等材料,避免出现“用事发后收入证明当事发前证据”的低级失误。如果家属没有固定收入,也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标准主张,不用强行凑工资证据。
- 第二,诉讼前单方委托的鉴定费大概率要自行承担。很多患者为了提前预判过错程度或者满足立案要求,会自己先找机构做医疗过错鉴定,但这种单方委托的鉴定如果对方不认可,法院基本不会采纳,对应的鉴定费也不会支持由对方承担。建议直接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不仅鉴定意见效力更高,鉴定费还可以按过错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
- 第三,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要合理。营养费需要结合医嘱“加强营养”的记载和患者伤情主张,未成年人、老年人可以适当提高,但最终由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要结合伤残程度、过错比例、当地生活水平主张,不要盲目喊高价,否则只会多承担诉讼费。
- 第四,医疗损害纠纷涉及医学和法律双重专业门槛,建议遇到类似纠纷尽早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提前梳理证据、固定损失,避免因为诉讼策略失误导致赔偿金额缩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