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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怎么认定实际交易主体?征和律所结合克拉玛依(2025)新02民终8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仅凭收货签字、第三方收付款及开票记录,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实际相对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2民终830号生效判决分析: 在没有书面买卖合同的交易中,不能仅以发票开具主体、款项支付主体来直接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法院会结合核心交易环节的事实综合判断:一是合同磋商的实际对接主体,二是货物签收的主体,三是款项的实际流向与实际控制主体,四是债权人的催款对象与债务人的回应情况。本案中闫某全程负责和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公司对接彩砖采购事宜,以个人名义签收货物,收到第三方支付的货款后部分转入自己个人账户,且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公司多年来一直直接向闫某本人催要货款,结合工程公司出具的“闫某系项目实际负责人、自负盈亏”的说明,足以认定闫某就是案涉买卖合同的实际买受人,其关于“仅为工地管理人员、不承担付款责任”的抗辩没有证据支撑,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而废止,但因案涉交易发生于2020年(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闫某联系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其采购彩砖用于裕民县某农村道路建设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20年5月期间,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公司累计供应价值231037.76元的彩砖及托盘,闫某以个人名义在19张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双方一致认可应扣除退回托盘的1300元费用。案涉货款由案外人裕民县某工程公司支付至克拉玛依区某建材销售中心账户后,克拉玛依区某建材销售中心按闫某要求将其中260000元退至闫某个人账户,双方确认已实际支付货款190000元。后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向闫某催要剩余货款,闫某以自己仅是工地管理人员、买卖合同相对方为裕民县某工程公司为由拒绝付款,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闫某是否为案涉彩砖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否应当承担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的支付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没有书面合同的,应当结合交易磋商主体、货物签收情况、款项实际流向、相关主体的说明等综合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闫某全程对接采购事宜、以个人名义签收货物、实际收取部分货款,且裕民县某工程公司明确说明闫某系案涉项目的实际负责人、自负盈亏,与公司无关;虽然发票开具给裕民县某工程公司、货款由该公司支付,但仅有开票和付款记录不足以推翻实际交易主体的认定,故闫某是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闫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闫某于判决生效后向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9737.76元,并支付以39737.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自2020年5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2民终83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开展货物买卖交易,优先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交易主体、货物标准、价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主体认定、权责划分的纠纷。 第二,若确实无法签订书面合同,一定要留存全流程交易证据:包括和对接人的磋商聊天记录、明确标注收货主体的送货单/签收单、催款记录等;如果是对接公司采购,务必要求对方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文件,明确对接人的代理权限,避免后续对方以“对接人是个人、与公司无关”为由拒付货款。 第三,对于涉及第三方代付款、代开票的交易,一定要签订三方协议或者留存书面说明,明确代付、代开的原因及实际交易主体,避免因资金、发票流向与实际交易主体不符导致的主体认定争议。 第四,作为公司员工或项目管理人员代表公司对外采购时,一定要主动向交易相对方明示自己的代理身份,留存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所有签字尽量标注“代表XX公司”字样,避免因举证不能被认定为个人交易、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克拉玛依某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13000元税费因无书面约定证据未得到法院支持,提醒交易双方任何费用的约定(包括税费承担、违约金、运费等)都要落实到书面,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