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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零星工程没签合同总包不肯付钱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哈密(2025)新22民终2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工程施工场景中,经常会有一些临时安排的零星维修、清运、补建工作,双方没来得及签书面合同,干完活后总包方要么说“这活不在我们承包范围内”,要么说“对接的人不是我们员工、没授权”,不肯付钱。这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能不能要到工程款?没有正式结算的话,仅凭微信聊天记录里的报价能不能直接认定金额,必须要做造价鉴定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2民终274号生效判决分析:以上问题的核心是「职务代理的认定」和「工程价款的确认规则」。首先,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接人是总包方的工作人员(比如共同的工作群记录、对接监理/业主的沟通记录、生效判决的关联认定等),哪怕没有书面授权,其对接工程、确认工程量的行为也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总包方承担,总包方不能以“施工内容不在内部承包范围”“业主审计没包含”为由拒付。其次,只要工程量有签证单佐证,且总包方工作人员已经向第三方(如监理、业主)报送过明确的工程价款,施工人也认可该金额的,不需要启动造价鉴定,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工程款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苏州某公司承接了哈密市某局发包的哈密某文化苑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室内布展工程。2023年前后,翟某经人对接承接了项目的垃圾清运、零星修补、绿化回填、水电维修、木门喷漆等零散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日常对接人为杨某。施工完成后,苏州某公司以“翟某做的都是室外工程,不在承包范围内”“杨某不是公司员工,没有授权”“工程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支付款项。翟某遂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苏州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5.9万余元,某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翟某的诉讼请求,苏州某公司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苏州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案涉零星工程的付款责任?
  • 案涉工程款金额应当如何认定,是否必须启动造价鉴定程序?

法院观点

关于付款责任:已生效的另案判决已经认定李某是苏州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李某将杨某拉入了项目结算工作群,还安排杨某发送工程图纸;同时杨某长期直接对接监理单位,处理项目结算、整改等事宜,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杨某是苏州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与翟某对接工程、核对签证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法律后果应当由苏州某公司承担。苏州某公司以施工内容不在承包范围、业主审计未包含该部分费用为由拒付,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对抗善意的实际施工人。

关于工程款金额:杨某向监理单位报送的《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说明》中,明确载明“室外环境整治(翟)约25.9万元”,该金额与翟某提交的工程签证单上记载的工程量能够对应,且翟某对该金额予以认可。造价鉴定本质也是根据工程量、工价核算费用,现有证据已经能够明确价款,因此无需启动造价鉴定,一审认定工程款为25.9万元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苏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85元由苏州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2民终27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接零星工程务必留存「身份证据」:哪怕工程规模小、周期短,也要先确认对接人的身份,比如要求对方提供工牌、在官方工作群中对接、让对方通过公司邮箱发送文件,或者留存对方和总包其他工作人员、监理、业主共同沟通的记录,避免后续对方以“无授权”“不是员工”为由赖账。
  2. 工程量和价款要及时「留痕确认」:不要相信口头承诺,施工过程中要及时整理工程量清单,通过微信、邮件等可追溯的方式发给对接人核对,最好能拿到加盖总包或监理公章的签证单;如果发现对方已经向监理、业主等第三方报送过你的工程价款,一定要留存好该报送记录,这是主张价款的关键证据。
  3. 并非所有工程纠纷都需要做造价鉴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就工程价款达成过一致,或者对方已经自认过价款金额,法院会直接采信该金额,不会启动造价鉴定,既能节省诉讼成本,也能大幅缩短维权周期。
  4. 额外注意:本案中翟某要求发包人某局承担责任的请求未获支持,原因是案涉零星工程属于一般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不能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的规定。如果施工内容属于建设工程类(如土建、整体装修等),务必要求发包人或总包方对工程量进行确认,方便后续向多方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