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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买的商铺约定归对方所有,未清算能直接要回购房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哈密(2025)新22民终3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商铺,后续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未完成合伙清算的情况下,出资方能否直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购房出资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2民终36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合伙人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合伙事务出资购买的房产,依法属于合伙财产范畴,合伙财产的分割需符合法定条件。其次,即使双方后续协议约定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若协议未明确约定对应出资款的返还规则,且合伙整体未完成清算、全部债权债务未全面清理的,出资方无权单独就该部分购房出资主张返还。第三,合伙人主张返还合伙出资的,应当先就合伙期间全部收支、盈亏、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若仅单独截取部分出资款项要求返还,不符合合伙财产分割的法定要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朱某站与孙某象自2021年起合伙经营不锈钢加工业务,合伙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哈密市伊州区某商业商铺用于合伙经营,最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列明二人为共同买受人。2023年10月7日,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协议,一份约定案涉商铺归孙某象所有,后续商铺相关权利义务与朱某站无关;另一份约定双方同意对账清算,账清后结清欠款,朱某站需在孙某象付清欠款后搬离,经营期间按市场价支付房租。后案涉商铺登记在孙某象个人名下,朱某站主张其累计支付购房出资98万元,起诉要求孙某象返还该笔款项。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商铺的购买行为、出资行为均发生于朱某站与孙某象的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且商铺用于合伙经营,依法属于合伙财产范畴。双方虽通过协议约定商铺归孙某象所有,但协议未明确约定孙某象需向朱某站返还对应的购房出资,且双方合伙未完成整体清算,合伙期间的全部收支、盈亏、债权债务均未理清,无法确定朱某站的该部分出资是否具备返还条件,其提交的转账记录也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属于独立于合伙事务的个人借款。此外,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错误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二审依法予以纠正为合伙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站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朱某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0元由朱某站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2民终364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伙期间共同购置大额资产的,应当在出资时明确约定资产性质、出资比例、后续分割或补偿规则,若为个人出借给合伙的款项,需单独出具借条并明确备注款项用途,避免将个人资金与合伙收支混同,导致后续举证不能。
  2. 合伙人签订散伙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时,应当对每一项合伙财产的对应补偿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不要仅约定“资产归一方所有”却不明确补偿规则,否则极易引发后续诉讼纠纷。
  3. 合伙终止后主张分割合伙财产的,应当优先整理完整的合伙收支凭证、债权债务清单,先开展合伙清算;若双方无法自行清算的,可在诉讼中申请司法审计,单独就部分出资提起诉讼的,大概率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4. 起诉时应当准确梳理案涉法律关系,正确选择案由,若案由选择错误,不仅可能增加举证难度,还可能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