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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程质保金被告知已过诉讼时效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10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质保金返还纠纷中,发包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退还质保金,法院如何认定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1019号生效判决解答:在建设工程质保金返还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认定核心在于两点:一是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二是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形。

首先,质保金返还的诉讼时效原则上从双方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双方就质保金返还另行出具了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审批单、欠条等凭证,诉讼时效可从债权人明确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其次,若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上门催要、发送函件、微信沟通、电话催告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就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债权人需对其主张过权利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证人证言、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邮寄凭证等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只要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即便债务人不认可,法院也可认定时效中断。

本案中,一方面董某提交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其在2021年、2023年多次上门催要质保金,构成时效中断;另一方面其提交的质保金审批表未约定明确付款日期,诉讼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算,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发包人应当退还质保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真实案例

2017年6月,昌吉市某汽车交易广场有限公司(甲方)与董某(乙方)签订《124项目室外排水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排水工程分包给董某施工,合同约定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自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3个月内经双方确认质量无异议后无息退还。

2017年12月19日,案涉工程经多部门联合验收合格。2018年双方完成结算,审定工程总价为751717.64元,对应质保金为35000元。2021年1月13日,董某向汽车交易公司申请退还质保金,相关工作人员在审批表上签字同意退还35000元,但未加盖公司公章,也未约定付款时间。

因汽车交易公司一直未退还质保金,董某于2024年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质保金35000元、利息4599.45元,并承担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一审中汽车交易公司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董某要求退还质保金、利息及保全费的诉讼请求,驳回保全保险费的请求。

汽车交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诉讼时效已过、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质保金验收单无公章应属无效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提交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其2021年11月、2023年4月多次向汽车交易公司催要款项,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且质保金审批表未约定付款日期,诉讼时效可从董某主张权利之日起算,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案涉工程质保期早已届满,汽车交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以验收单无公章为由拒退质保金无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1019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类纠纷中,债权人务必重视诉讼时效问题,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要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好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催款函及邮寄凭证、上门催要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避免因时效经过丧失胜诉权。
  2. 即便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实际施工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被认定无效,只要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及质保金,发包人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退还质保金。
  3. 发包人不能仅以质保金审批表、验收单无公司公章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若有证据证明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质保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且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质保金返还条件即已成就,发包人应当按约定退还。
  4. 诉讼中产生的保全申请费属于维权的必要合理支出,法院一般会支持由败诉方承担,但保全保险费并非必要支出,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通常不会被支持,当事人可根据案件情况酌情选择是否投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