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司既拉货又做管理维修受伤算劳务关系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11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给企业既提供运输服务,又接受企业安排做管理、维修、采购等杂活,在干活时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要求企业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1190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核心看是否符合“接受一方指挥管理、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的实质特征,即便双方同时存在其他合同关系(比如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一方受另一方安排从事了劳务工作、领取了劳务报酬,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伤的,接受劳务一方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5月起,虎某为阜康市某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拉运木头,双方口头约定运费按40元/吨结算。2023年6月至11月期间,虎某除了拉运木头,还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负责管理部分工人、厂内日常开销、购买配件、设备检修等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通过微信给虎某安排工作、转账支付各类款项,其中2023年9月14日的一笔5000元转账备注为“工资”。
2023年8月29日,虎某在整理已装车的传送皮带时,传送带突然启动导致其左手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和护理费,但认为双方只有运输合同关系,拒绝承担劳务赔偿责任,虎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虎某与阜康市某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公司应否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雇佣(劳务)关系的核心特征是雇员接受雇主的指挥、安排、管理,付出劳务获取劳动报酬,人身具有一定依附性。本案中,虽然双方确实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根据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虎某同时还受公司安排从事工人管理、配件采购、设备维修等劳务工作,公司还曾向虎某转账备注“工资”的款项,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确保传送带停机的情况下手动翻转皮带,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阜康市某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向虎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109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1190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动者来说:如果给企业同时提供多种类型的服务(比如既做运输又做杂活、既做承揽又做劳务),一定要注意留存好能证明工作内容、报酬性质的证据,比如微信工作安排记录、转账备注、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照片视频等,不要只做口头约定。一旦在工作中受伤,要第一时间固定受伤经过的证据(比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和负责人的沟通记录),如果同时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赔偿的标准通常比劳务损害赔偿更高。另外,操作机械设备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停机断电后再进行检修、整理,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更高比例的责任。
2. 对企业来说:如果和个人同时存在多种合作关系(比如运输合作+劳务合作、承揽+劳务),一定要分别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不同合作的内容、报酬计算方式,支付报酬时要明确备注款项性质(比如“运费”“劳务费”“护理费”等),避免不同法律关系的款项混同,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存在劳务或劳动关系,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此外,企业要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和操作培训,从源头上减少事故发生。
3. 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只有签了劳务合同才算劳务关系”,其实法律上认定劳务关系看的是实质特征,只要有证据证明你受对方管理、从事对方安排的有偿劳动,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也能认定劳务关系。如果遇到类似纠纷不确定如何定性,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选择最有利的维权路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