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垫付小区自来水管网维修费能否向供水公司追偿?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24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为保障业主正常用水,垫付了小区公共区域自来水管网的维修费用,是否有权向供水经营单位追偿?二次供水电费能否一并要求供水公司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248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供水单位依法负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若物业公司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维修义务,为避免供水公司因管网爆管、停水遭受利益损失而代为维修的,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供水公司偿还垫付的必要费用。但物业公司需对实际支出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有效凭证证明的费用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其次,对于二次供水电费,若物业公司无法证明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归供水公司所有,也无约定供水公司需承担该部分电费的,相关电费主张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新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昌吉州呼图壁县多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至2024年期间,其服务的五洋春天花园、四季花城景华阳光等小区公共区域地下自来水管网多次爆管,为避免业主停水影响正常生活,物业公司在社区协调下垫付资金购置材料、雇佣机械对管网进行维修,后续起诉要求供水单位呼图壁县某水务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241598元、二次供水电费924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供水公司对小区内供水管网负有法定维修义务,物业公司垫付费用构成无因管理,结合物业公司提交的挖机费收据、材料销货清单等有效凭证,认定实际垫付费用为99123元,判决供水公司支付该部分费用,驳回二次供水电费的主张。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实际实施维修行为的主体,原告资格适格,供水公司负有法定维修义务,但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全部维修费支出及二次供水电费应当由供水公司承担,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2487号
- 案由:无因管理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巡检、维修养护义务,定期排查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线隐患,避免出现故障后产生追偿纠纷; 2. 物业服务企业遇到公共管线故障需垫付费用维修的,应当妥善留存全部支出的正规凭证,包括发票、银行付款记录、维修施工合同、完工验收记录等,同时可协调社区、业主委员会对维修事实及支出费用进行见证确认,避免后续追偿时因举证不足无法获得支持; 3. 对于二次供水、变电等共用设施的产权归属、费用承担规则,建议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提前与专业经营单位作出明确书面约定,避免后续产生费用扯皮纠纷。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