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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合同的零星派工单租赁费谁来付?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26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持有项目实际承包人雇佣人员签字的零星派工单,对应的租赁费是否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2613号生效判决解答:如果出租方提供的租赁服务确实用于发包方承建的工程项目,双方此前存在先提供租赁服务、结算后补签书面合同的交易习惯,项目实际承包人是与发包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工地负责人,且发包方工作人员曾在沟通中明确认可未开票的欠付费用,足以使出租方相信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的,发包方应当对零星派工单对应的租赁费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昌吉市某工程机械租赁部为新疆某建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园林景观工程提供建筑设备租赁服务,双方长期采用先提供租赁服务、结算后补签书面合同、再开票付款的交易模式,已经签订的3份书面合同项下大部分款项已结清。后租赁部主张有三张零星派工单对应的剩余102300元租赁费未付,派工单上仅有项目实际承包人张某乙雇佣的现场工作人员签字,双方未就该部分费用补签书面合同,工程公司以未授权该二人签字、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该部分费用。

一审法院仅支持了已签书面合同项下的未付租赁费7050元,二审法院结合派工单对应服务用于案涉项目、双方存在先履行后签合同的交易习惯、张某乙是工程公司内部承包的项目负责人、工程公司员工曾在通话录音中认可10万余元未开票欠付费用等多项证据,认定张某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改判工程公司向租赁部支付全部欠付租赁费162225元及对应利息7462.3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2613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筑设备出租方提供服务时,尽量第一时间与发包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即便采用先履行后签合同的合作模式,也要注意留存发包方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文件、双方结算沟通的书面/录音记录、发包方工作人员对欠付费用的确认凭证,避免仅持有实际施工人雇佣人员签字的派工单,后续产生举证困难。
  2. 发包方将项目内部承包给个人的,应当明确向合作相对方告知内部承包的权限范围,避免因表见代理承担额外的付款责任;收到相对方的结算申请后要及时核实反馈,避免默示认可产生不利法律后果。
  3. 如果项目存在疫情停工、政府管控等特殊情况,双方应当及时对停工期间的费用结算规则进行书面确认,避免后续就费用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