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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双方互相垫付油费工资未对账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4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货物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互相垫付的燃油费、车辆修理费、人工工资及叉车使用费等费用,在未形成书面对账确认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责任承担主体与具体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462号生效判决分析:

对于运输合作中双方互负的垫付类债务,法院并非仅以“无对方签字确认”为由一概否定主张方的请求,而是会结合双方举证能力、证据关联性、事实自认情况以及合同约定综合认定:

  1. 若双方对部分垫付费用无争议,法院会直接对无争议部分予以确认;
  2. 对有争议的人工工资类费用,会结合员工所属单位、岗位性质、实际用工期间、双方协商意见等因素判定承担主体,比如物流公司自有管理岗位员工的工资,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由合作方承担,否则由物流公司自行负担;
  3. 对于已被生效判决认定性质的款项,当事人再以其他法律关系主张的,需提供充分相反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若当事人在诉讼中就部分费用达成一致处分意见,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协商结果予以确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新疆某物流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付某某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付某某承接铝锭、氧化铝运输业务,单价18元/吨(含装卸费),合同期限2年。合作期间,双方均有车辆参与运营,互相垫付了燃油费、车辆修理费、司机工资等费用,且物流公司自有车辆使用付某某的叉车完成掏/装箱作业。

此前双方因运费纠纷诉至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案号:(2023)新2327民初1188号),因案涉垫付费用未对账确认、金额不确定,法院告知双方就垫付费用另案处理。后物流公司起诉要求付某某支付其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71万余元及利息、箱延费等,付某某反诉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其垫付的94万余元、叉车款32万元、叉车使用费54万余元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双方互相垫付的人工工资数额如何认定?
  2. 物流公司应否向付某某支付32万元叉车款及叉车使用费?
  3. 付某某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应否支持?

法院观点

1. 关于垫付费用:双方对无争议的燃油费、车辆维修费直接确认;对有争议的人工工资,法院认定物流公司负责人汤某某的工资属于公司自身用工成本,应由物流公司自行负担;2022年7月付某某退场后的司机工资,由实际用工方物流公司承担;三辆挂车的人员工资按双方协商比例分担。

2. 关于叉车款:付某某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叉车买卖合意,且案涉32万元转账已被前案生效判决认定为运费,故对付某某主张的32万元叉车款不予支持。

3. 关于叉车使用费:双方二审中协商一致确认物流公司支付20万元叉车使用费,法院予以认可。

4. 关于利息:双方互负债务且未约定履行顺序,抵扣后付某某仍欠付物流公司款项,故对付某某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改判:付某某向物流公司支付车辆燃油费、修理费、人工工资合计2222733.58元;物流公司向付某某支付垫付费用合计936997元、叉车使用费200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462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运输合作双方应建立规范的月度对账机制,对于垫付费用、额外产生的叉车使用费、调度人员补贴等费用,应在对账时明确承担主体、金额、支付时间,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避免事后因“无书面确认”产生举证困难。
  2. 对于合同未明确约定的费用项目,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通过书面函件、带明确身份的工作群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双方合意,尽量避免口头约定,否则维权时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得到支持。
  3. 双方款项往来时,转账备注应明确款项性质(如“XX月运费”“垫付XX车油费”“叉车使用费”等),避免因备注模糊导致款项性质混淆。本案中32万元因转账备注为“运费”,付某某主张是叉车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最终未被法院支持,就是典型的风险教训。
  4. 对于已被生效判决处理过的款项,不得重复起诉主张;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而非另行提起诉讼。

此外,本案中物流公司主张的箱延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请求未获支持,也是运输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风险点: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箱延费的产生情形、承担标准及追责流程;若需要合作方提供发票,应明确约定发票类型、开具时间、税率以及不开具发票的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