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出险后变更雇主责任险名单保险公司能拒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66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雇主责任保险有效期内,雇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投保人申请将该雇员从被保险人名单中变更为其他人员,保险公司能否以批改申请中约定“被变更人员发生赔款与保险公司无关”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661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保险金请求权自保险事故发生时即已确定。只要出险雇员在事故发生时属于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名单范围,且事故符合保险责任约定,投保人就依法享有确定的保险金请求权,该权利不会因后续双方协商变更被保险人名单而当然消灭。
第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需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才生效。保险批改申请书中“被变更人员发生赔款与保险公司无关”的条款,属于保险公司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免责条款,若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加粗加黑等显著提示,也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含义及法律后果,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投保人虽在出险后申请变更人员,但不存在故意隐瞒、欺诈等情形的,保险公司仍需对变更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不能以后续变更行为免除自身在先的保险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玛纳斯县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向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3年5月29日至2024年5月28日,雇员清单包含李某某、胡某等人。2023年7月21日,雇员胡某在工作中被硫酸烧伤,公司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案;2023年7月25日,雇员李某某在工作中摔伤,公司亦当日报案。
后公司分别于2023年7月31日、2023年8月19日向保险公司提交《商非业务批改申请书》,申请将李某某、胡某从雇员名单中变更为其他人员,申请书中载有“被更换人员未出险,如被变更人员发生赔款与保险公司无关”的内容。公司向李某某、胡某履行赔偿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雇员出险后投保人申请变更被保险人名单,保险公司能否据此拒赔?2. 投保企业能否要求受伤雇员配合提供病历、进行伤残鉴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李某某、胡某发生保险事故时均在案涉雇主责任险的雇员名单内,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即已取得现实、确定的保险金请求权,后续变更名单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对已发生事故的赔付责任。《商非业务批改申请书》中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于要求李某某配合鉴定的请求,因公司已与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未在调解中约定配合义务,该请求不具有可执行性,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向玛纳斯县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33083.39元(含胡某、李某某、刘某乙三人的保险赔款),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661号
-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企业,在雇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切勿随意申请将出险雇员从被保险人名单中移除,如确需变更人员,应当在批改申请中明确约定“已出险人员的理赔事宜不受本次变更影响”,避免后续理赔产生争议。
2. 签订保险合同、批改申请书等各类保险文件时,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重点关注涉及免除、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要求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并留存好沟通记录、文件原件等证据,防止保险公司以“已约定免责”为由拒赔。
3. 雇员出险后,企业应当及时固定全部理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病历、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意见书、赔偿凭证等,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理赔金额不足或被拒赔。
4. 企业与受伤雇员协商赔偿事宜时,建议在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雇员有配合提供理赔资料、协助进行伤残鉴定等保险理赔相关义务,避免出现本案中因雇员不配合导致部分保险金无法主张的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