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拿不到工程款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6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揽建设工程,完工后拿不到剩余工程款,作为实际干活的挂靠人,能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也就是俗称的“业主”),要求业主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直接给自己付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663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以为只要是实际干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都能直接找业主要钱,其实这个认知是错误的。我国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规则,仅适用于「转包」「违法分包」两种情形,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则。
不过挂靠情形下也有例外: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就知道实际承包人是挂靠人,只是借用被挂靠公司的资质走流程,那么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会被认定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如果发包人对挂靠事实完全不知情,那么挂靠人就不能跳过被挂靠公司直接找业主要钱,只能依据和被挂靠公司的约定,要求被挂靠公司转付其已经从发包人处收到的工程款——如果被挂靠公司还没收到业主的付款,就没有义务向挂靠人垫付。
本案中,王某甲虽然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发包人自治区某甲局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挂靠事实,因此法院认定王某甲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同时,被挂靠的某甲公司从业主处收到的工程款只有3645万余元,但已经向王某甲支付了3732万余元,不仅没有截留反而超付,因此王某甲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请求也没有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注:上述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仅指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借用新疆某甲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资质,中标了京新高速(G7)新疆境内大黄山至乌鲁木齐段改扩建项目配套房建工程DWFJ-2标段。中标后,王某甲与某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王某甲自筹资金、自负盈亏,按结算价下浮3%向某甲公司交管理费,实际组织了全部施工。2021年2月,案涉工程通过交工验收,质量合格。
后王某甲因工程款结算问题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658万余元及利息、质保金118万余元,并要求发包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甲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某甲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甲与某甲公司系挂靠关系,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王某甲与某甲公司之间是转包关系还是挂靠关系?
2. 王某甲主张的欠付工程款数额能否认定?
3. 发包人自治区某甲局是否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首先,结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王某乙串通投标、借用某甲公司资质中标并实际施工的事实,以及王某甲与王某乙的父女身份关系,法院认定王某甲与某甲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而非转包关系,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其次,王某甲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依据不足:双方约定工程结算以审计价为准,目前审计尚未完成,王某甲提交的三方盖章结算表仅为上报审计所用,并非最终结算确认,其也无法举证证明工程总造价;且某甲公司收到的发包人付款仅3645万余元,已向王某甲支付3732万余元,不存在截留工程款的情形。
第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发包人自治区某甲局在签订合同时知晓挂靠事实,因此王某甲作为挂靠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王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66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尽量避免采用挂靠方式承揽工程。挂靠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工程款主张路径受限,还可能因串通投标、非法经营等行为触犯刑法,本案中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就因串通投标罪被判处刑罚,得不偿失。如果确需承接工程,可通过合法的分包、内部承包等方式合规操作,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风险。
2. 若已采用挂靠方式施工,务必留存发包人知情的相关证据。比如发包人直接与挂靠人对接施工管理、直接支付工程款、直接确认结算的沟通记录、文件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主张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大幅降低维权难度。
3. 工程结算文件要明确效力,避免“仅作审计用”的模糊表述。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量确认单、变更签证、结算表等文件,要明确注明是双方对最终工程量/结算价的确认,不要仅用于上报审计,否则很容易像本案中一样,即便有三方盖章也不被法院认定为最终结算依据,导致工程款数额无法确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多项目合作要单独核算,避免账目混同。如果和同一被挂靠方有多个项目合作,每个项目的收款、付款都要单独记账,每笔款项都要明确标注对应项目名称,避免发生纠纷时出现“已付款是哪个项目的”说不清楚的情况,更不要在诉讼中随意陈述已付款金额,避免因反言规则导致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