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工程款按审计结论还是合同约定结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74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以其与上游业主的第三方审计结论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主张按审定价向承揽方支付款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748号生效判决解答:承揽合同的价款结算应当以双方合同约定为核心依据,第三方审计结论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承揽合同的结算依据,具体规则如下:
- 合同约定优先是基本原则: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报酬。若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或明确的计价方式,应当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而非单方援引第三方审计结论。
- 审计结论的约束力具有相对性:第三方审计通常是发包方与上游业主之间的结算安排,仅对审计委托方和被审计方产生效力,除非承揽合同明确约定“以第三方审计结论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否则发包方不能以其与业主的审计结果约束承揽方。
- 部分未完工应按比例扣减而非直接适用审计价:若承揽人仅完成部分工作成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扣减未完工部分的合理费用,而非直接将发包方与业主的审计分项价作为结算依据。若审计报告存在漏项、超出承揽合同范围等情形,更不能作为结算参考。
- 质量返工费用需举证证明:发包方主张扣减返工费用的,应当举证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返工实际发生以及费用的合理性,承揽方自认的部分可以直接扣减,无法举证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新疆某某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广告公司)承揽了玛纳斯县某村乡村振兴展览馆装饰装修项目。同年4月12日,海某代表某某广告公司与王某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该项目一、二楼粉刷油漆工程分包给王某施工,合同价款10万元,工期至2022年5月30日,付款方式为签订当日付2万、施工中途付5万、竣工后付3万。
后双方又陆续达成9份粉刷工程合作(3份书面合同、6份口头约定),涉及多个县市的展馆、办公楼粉刷项目,所有项目总价款合计183000元,某某广告公司累计已支付134000元。
施工过程中,因疫情等原因,案涉乡村振兴展览馆项目整体终止,业主方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已完工程进行审计,认定粉刷工程审定价为26865.03元。王某主张案涉粉刷工程仅楼梯间部分未完工,同意扣减3000元,应按合同约定结算;某某广告公司则主张按审计结论结算,且另有项目返工费用需扣减,双方产生争议,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乡村振兴展览馆项目未施工完毕,应按第三方审计的粉刷工程审定价26865.03元计算工程款,扣减返工费2500元后,某某广告公司已超付工程款,仅判决海某自愿支付的1万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第三方审计结论是业主方与某某广告公司之间的结算依据,不能直接约束王某。结合审计机构现场录制的施工视频,王某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大部分粉刷工程,仅楼梯间部分未完工,应按合同总价10万元扣减王某自认的3000元未完工费用,认定该项目应付工程款97000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某广告公司支付王某工程款43500元、利息3628.6元(计算至2024年10月7日)、保全申请费550.87元,并承担自2024年10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748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合同时明确结算规则:签订承揽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价款结算方式:采用固定总价的,要详细列明承包范围、工程量增减的计价规则;若同意以第三方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要明确审计机构的选定方式、审计范围、异议期限及程序,避免发包方单方委托审计并以审计结论压价。
- 施工过程中留存完整证据:承揽方要注意留存施工全流程证据,包括施工图纸、效果确认单、完工照片/视频、与发包方的沟通记录、交付凭证、工程量变更确认单等,一旦发生结算争议,可作为证明已完工程量的核心依据,避免发包方以“未完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
- 多项目合作明确付款对应关系:若双方存在多份承揽合同,付款时要明确标注对应项目名称,避免后续结算时发包方将多项目付款混同,主张已超付工程款。
- 工程瑕疵及时协商书面确认:若施工中出现部分未完工或质量问题,要及时与发包方协商扣减金额或整改方案,形成书面确认文件,避免发包方事后单方主张高额返工费用或扣减款项。
- 维权时可主张合理成本:若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承揽方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同时为诉讼支出的保全费、保函费等合理维权成本,也可要求发包方承担。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股东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责任认定、债的加入、多份合同混同结算等问题,若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准确认定责任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