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未约定付款期限拖欠10年工程款会过时效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8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结算文件未约定付款期限,工程款拖欠长达十余年,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818号生效判决分析:工程款拖欠十余年未必超过诉讼时效,核心判断标准是结算文件是否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如果结算文件未约定付款期限,且无法通过合同其他条款、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时间的,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之日,或者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非直接从结算出具之日起算。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2011年7月28日的施工面积统计表属于结算文件,但该统计表仅确认了施工面积,未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因此诉讼时效不能从2011年结算之日起算。施工方2023年12月第一次有证据证明的催款行为发生后,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2024年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3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1年,某甲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与新疆某甲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签订《强夯地基处理协议书》,约定施工方承包准东石油基地西苑多栋院落的强夯施工,单价20元/平方米,按现场实测面积结算;付款节点为机械设备进场付20%、强夯结束付50%、提交检测报告付30%。
2011年7月28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方三方共同出具《强夯施工面积统计表》,载明总面积37462.6平方米(含换热站867平方米),其中发包方工作人员标注“除换热站外,其余属实”,准东采油厂工作人员标注“换热站情况属实”。2011年6月、8月,施工方分两次提交了全部检测报告。
2023年12月1日,施工方工作人员祁某甲向发包方工作人员高某甲索要涉案工程款,双方进行了通话录音。2024年10月,施工方向法院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749252元及利息350962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施工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发包方不服,以诉讼时效已过、施工面积认定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1. 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经经过?2. 发包方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数额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关于诉讼时效:双方均认可面积统计表为结算文件,但该文件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期限,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施工方有权随时主张权利。根据在案录音及证人证言,施工方2023年12月1日向发包方主张过工程款,诉讼时效自该日起算,2024年起诉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
关于工程款:换热站不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发包方未对换热站的施工面积予以确认,施工方也未举证证明换热站属于增项工程,因此换热站面积不应计入施工面积,核算后施工总面积为36595.6平方米,工程款共计731912元。
关于利息:双方约定了按检测报告提交节点付款,因此利息应按付款节点分段计算,结合施工方主张的利率标准,核算利息共计347853元。
裁判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发包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731912元、利息347853元,驳回施工方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驳回发包方的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81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结算文件务必明确付款期限。很多施工方在工程结算时只关注工程量、工程款金额,忽略了付款时间的约定,虽然法律规定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可以随时主张,但也容易引发时效争议,建议结算时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利息等内容,降低维权成本。
2. 催款一定要留存书面证据。无论是否约定付款期限,施工方都应当定期向发包方催要工程款,并留存好催款凭证,比如EMS催款函、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上门催要的视频或证人证言等,避免后续对方提出时效抗辩时无据可证。需要注意的是,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工程款拖欠尽量不要超过20年再起诉。
3. 增项工程必须及时签证确认。本案中施工方主张换热站是增项工程,但因为没有发包方的签字确认,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该部分工程款。施工过程中如果有增项、变更工程,一定要及时让发包方、监理方签字确认,留存好变更签证、会议纪要、施工记录等证据,避免干了活拿不到钱。
4. 积极应对举证期限要求。本案中发包方曾提出诉讼时效的录音证据超过举证期限,虽然法院最终采信了证据,但也给当事人提了醒:起诉时应当尽量收集齐全全部证据,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避免因证据逾期产生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