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续签仍提供服务算原合同延续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85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合同,但服务方继续提供服务、接受服务方也正常接受的,这种情况算不算原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分成比例、费用承担、违约责任)还能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856号生效判决分析:
合同到期后,如果一方继续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没有明确拒绝反而接受的,法律上会认定双方成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原合同的条款作出了变更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参照原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具体到本案中,原自助洗衣服务合同2023年7月10日到期后,商贸公司仍然在学校里正常运营洗衣设备、收取经营收入、负责设备维修,学校也没有提出让其撤场,反而接受了服务,且双方始终没有就新的合作模式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法院认定这段时间双方仍然是按原合同的约定在履行,合同直到2023年11月1日商贸公司实际停止服务时才解除。对应的经营分成、水电费、维修费、律师费等,都要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学院自2018年起先后签订多份自助洗衣服务合同,最后一份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2023年7月10日。合同约定:学院提供宿舍场地,商贸公司负责洗衣设备的运营、维修,经营收入的30%分给学院,运营产生的水电费、维修费等所有费用由商贸公司承担;如果商贸公司逾期付款,还要承担学院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同到期后,所有洗衣设备无偿归学院所有。
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合同,商贸公司继续在学校提供洗衣服务,直到2023年11月1日才停止服务并撤场,设备按约定留在了学校。后双方因费用结算产生纠纷,学院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于2023年11月1日解除,判令商贸公司支付拖欠的经营分成、水电费共计23万余元,以及律师费8千余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学院的诉讼请求,商贸公司不服,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原合同2023年7月10日就已经到期终止,之后双方是新的服务关系,不应该按原合同执行,维修费、退费等都应该由学院承担。
争议焦点
- 原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双方继续履行的,是否视为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解除时间如何认定?
- 拖欠的费用数额(经营收入、水电费、退费、维修费)如何确定?
- 律师费应该由谁承担?
法院观点
1. 关于合同是否延续:原合同到期后,商贸公司继续提供服务、收取经营收入、进行设备维修,学院也接受了服务,双方都没有提出终止合同,而且商贸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新的合作协议,因此应当认定双方是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于2023年11月1日实际解除。
2. 关于费用认定:经营收入有平台统计数据为证,合法有效;水电费是专门为案涉设备安装的水电表统计的,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退费和维修费属于商贸公司的运营成本,按合同约定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且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费用实际用于案涉项目,因此不予支持。
3. 关于律师费:因为商贸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属于违约,按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学院支出的律师费。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商贸公司需向学院支付欠款236742.3元、律师费8375.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856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是提供服务方还是接受服务方,合同到期后如果打算继续合作,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的续约合同,明确约定合作期限、费用标准、权利义务等内容,避免口头约定或者默示履行带来的纠纷风险。
- 如果合同到期后,一方不想继续按原合同合作,一定要及时明确向对方提出异议,不要一边接受对方的服务/付款,一边又不认可原合同条款,否则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同意按原合同继续履行。
- 合作过程中,所有的费用结算、条款变更都要留下书面的确认凭证,比如双方签字的对账单、盖章的补充协议等,不要仅凭单方的聊天记录或者自行制作的清单主张权利,否则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不被法院采信。
- 如果是服务提供方,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新合作条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要贸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设备维修、人员配置等,否则一旦被认定为按原合同履行,这些成本可能都要自己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