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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改了工程款没写暂定价能直接当结算价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本约定固定综合单价、按实际施工量据实结算,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调整了合同总价款但未注明是暂定价,该价款能否直接作为最终结算价款,无需再按实结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86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属于固定总价还是暂定价,不能仅以协议中是否标注“暂定价”字样为唯一标准,而应当结合合同体系约定、价款调整逻辑、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双方最初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为“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原合同总价明确为暂定总价;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仅对施工项目进行增减、对部分工程量进行调整,所附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与原合同完全一致,并未变更“据实结算”的核心计价规则,因此补充协议载明的调整后价款仍属于暂定总价,最终工程价款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昌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建设公司)将昌吉市河畔梅园北区5#、6#、14#、15#楼屋面工程发包给昌吉某某工程服务部(以下简称甲服务部),双方于2019年10月签订《屋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为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合同暂定总价588284.39元,同时约定了2年质保期、付款节点等内容。

2020年6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取消了部分施工项目、调整了部分施工内容,将合同价变更为354404.1元,协议后附了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但未明确约定该价款为固定总价,也未变更原合同的结算方式。

工程完工后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五方竣工验收,因甲建设公司欠付工程款,甲服务部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按补充协议约定的354404.1元计算总价款,由甲建设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甲建设公司辩称补充协议价款仍为暂定价,应当按实际施工量据实结算,同时主张应扣减维修费、已付的9950元干果款等。

争议焦点:案涉补充协议约定的354404.1元价款是否为固定总价,工程总价款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仅对原合同的部分施工项目、工程量进行调整,所附计价表的综合单价与原合同一致,原合同约定的“据实结算”计价规则并未发生变更,因此补充协议载明的354404.1元仍为暂定总价,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经甲建设公司申请,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合鉴定意见及现场勘验情况,最终认定工程总价款为303695.74元。

同时,法院还认定:双方约定的屋面防水工程2年质保期低于法定5年的最低标准,该约定无效,但甲建设公司自愿同意支付质保金,故质保金不予扣除;甲服务部签字确认领取的9950元干果款应计入已付工程款;工程质量维修纠纷甲建设公司已另案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建设公司向甲服务部支付工程款177424.51元及利息21896.65元,并以177424.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86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建设工程补充协议时,若双方合意将价款调整为固定总价,必须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约定的价款为固定总价,结算时不再按实际工程量调整”,避免仅调整价款金额却未明确价款性质,后续引发结算纠纷;若仍为暂定价,也建议标注“暂定”字样,明确结算规则。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法定最低质保期为5年,若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低于该标准,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约定,施工方仍需承担5年的法定保修义务,发包方也有权在5年质保期内主张维修权利。
  3. 施工方对于发包方要求签署的各类领取单、确认函等文件,务必仔细核实内容,若以实物抵扣工程款,需明确约定抵扣金额、对应款项性质,避免随意签字后被认定为已付工程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价款结算与质量维修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发包方若有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产生了维修费用,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不一定非要在工程款纠纷中进行抗辩,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