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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投保司乘人员雇主责任险,发生工伤能理赔吗?征和律所结合昌吉(2025)新23民终9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为被派遣的司乘人员投保了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后,用工单位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了工伤赔偿款,此时用工单位能否依据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3民终984号生效判决分析: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其核心承保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非被保险人自愿承担的所有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仅需基于劳务派遣协议承担约定的补偿义务,该义务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债务,并非法律直接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用工单位不能仅凭其基于协议支付了工伤赔偿款,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险的理赔责任。

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上述逻辑,认定运输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并非法定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其自愿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承保范围,最终改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昌吉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与昌吉市某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到运输公司从事货运工作,劳务人员发生意外的赔偿责任由运输公司承担。2021年3月,运输公司为其运营的重型半挂车在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每人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10万元,保险期间1年。

2021年9月,被派遣的司机王某某、随车人员刘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两人均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经劳动仲裁,劳务公司应当向王某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共计29万余元。后运输公司、劳务公司与王某某、刘某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由运输公司直接向两人支付工伤赔偿款共计42.5万元,运输公司实际支付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运输公司作为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并非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其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工伤赔偿款,是否属于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非其自愿承担的所有责任。劳务派遣关系中,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的补偿办法,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改变法定责任主体,也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运输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对两名伤者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昌吉某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3民终984号
  •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投保雇主责任险前需明确投保主体与承保范围:如果是劳务派遣用工模式,想要转移工伤赔偿风险,应当由法定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保险人投保雇主责任险;如果用工单位希望将自身基于劳务派遣协议承担的补偿责任纳入保险范围,应当在投保时明确告知保险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与保险公司特别约定将用工单位的约定补偿责任纳入承保范围,避免出现投保后无法理赔的情况。
  2. 注意区分不同险种的功能:雇主责任险的核心是覆盖雇主的法定赔偿责任,若用工单位需要转移自身的用工风险,可选择投保「用工责任险」「劳务派遣责任险」等专门险种,不要盲目投保雇主责任险导致无法匹配风险。
  3. 此外,本案中保险公司还提出了「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不能重复赔偿」的抗辩,虽然二审因认定不构成保险责任未予审查,但在正常的雇主责任险理赔中,医疗费用适用填平原则,已经通过工伤保险、第三人侵权赔偿等途径获得赔偿的部分,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企业理赔时也需注意该免责规则。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